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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3-04-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清民初字第107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清民初字第X号

原告伍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被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伍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计自2003年3月31日止为1,239.2元。被告辩称向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属实,同意分期偿还。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魏某某欠原告伍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239.2元,合计人民币51,239.2元,被告同意于2003年4月18日归还欠款本金31,500元。余欠借款本金18,500元、利息1,239.2元于2003年5月30日前付清。

二、自2003年4月1日起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2,047元,其它诉讼费614元,财产保全费532元,合计人民币3,193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应鹏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修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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