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闫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秦某某,河南国展(略)事务所(略)。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及其辩护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驾驶豫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郑州市南四环行驶至向阳桥西20米处时,与在此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申××相撞,致使申××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申××系颅脑损伤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1条“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行为在此次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X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其行为在此次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0年11月12日,闫某某所在的郑州市日日兴贸易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申××的家属抢救费、安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40.6万元;2011年3月1日,被告人闫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申永远、李××、师××人民币x元,申××、李××、师××表示对闫某某的行为给予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报警服务台证明、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电话受理登记单、到案经过、闫某某驾驶证复印件、豫x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及委托书、调解书、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河南省营运车辆检测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郭××、陈××、饶××、申××、司××、翟××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闫某某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闫某某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闫某某犯罪后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到公安机关处理事故,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闫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闫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11年3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邢艺伟

人民陪审员张青梅

人民陪审员何长海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顾盈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