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张某丙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某、朱某乙,河南翰法(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党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党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党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党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张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朱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党某丁、党某戊、李某某、党某己、董某某、党某庚犯贪污罪,被告人李某某、张某辛、朱某壬犯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涧刑公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一、2008年4月份,新安县烟草局稽查员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告人张某丙、党某丁、党某戊、党某己、董某某等人经过事前共同商议,从社会上购买假烟后向新安县烟草局举报以此诈骗举报奖x元。具体分工是党某丁等人负责购买假烟,张某丙负责将假烟线索举报给新安县烟草局,张某甲负责领取举报奖。张某甲从新安县烟草局将x元的举报奖领出后,张某甲分得3250元,张某丙分得2000元,党某丁分得6000元,党某戊分得6000元,党某己分得6000元,董某某分得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党某丁亲属代其退回赃款6000元。

二、2008年7月,新安县烟草局稽查员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告人张某丙、党某丁、党某戊、李某某、党某己、党某庚等人经过事前共同商议,从社会上购买假烟后向新安县烟草局举报以此诈骗举报奖x元。具体分工是党某丁等人负责购买假烟,张某丙负责将假烟线索举报给新安县烟草局,张某甲负责领取举报奖。张某甲从新安县烟草局将x元的举报奖领出后,张某甲分得x元,张某丙分得x元。党某丁、党某戊、党某己、党某庚、李某某等人怕购买假烟骗取举报奖的事情败露,最后选择放弃领取举报奖。

三、2008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辛出资一万元,被告人朱某壬出资8000元,由被告人李某某联系董某城(另案处理)购买假烟预谋诈骗烟草局举报奖。2008年5月21日,三被告人将十箱假烟运往伊川方向,后三人驾驶汽车尾随其后,此时被告人李某某便打电话向伊川县烟草局举报,称有一车假烟,并告诉车位、车辆特征及行驶位置。后烟草局工作人员将三被告准备的一车假烟查获。涉案假烟案值55万元,涉及举报奖金11万元。此后,李某某、张某辛、朱某壬怕购买假烟事情败露,最后选择放弃领取举报奖。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党某丁、党某戊、李某某、董某某、党某庚、党某己、李某某、张某辛、朱某壬的供述;2、证人吕XX、张①XX、张②XX、张③XX、许XX、李XX等人的证言以及鉴别检验报告、新安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凭证、收到、伊川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相关说明;3、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新安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张某甲系新安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科稽查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明、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

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张某丙、党某丁、党某戊、党某己、董某某、李某某、党某庚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告人张某甲相勾结,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用假冒烟草骗取举报奖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某某、张某辛、朱某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党某丁、党某戊、李某某、党某己、党某庚在第二起共同贪污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张某辛、朱某壬在第三起共同诈骗犯罪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张某丙、党某戊、党某己、党某庚,张某辛、朱某壬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党某丁亲属代其退赃,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张某丙、党某丁、党某戊、党某己、董某某、党某庚、李某某、张某辛、朱某壬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原审以被告人张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某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党某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党某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党某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董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判所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2万元;被告人党某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某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朱某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原审被告人张某甲上诉称,其没有参与犯罪,也没有分得一分钱,其应是无罪的;其辩护人辩称,公诉人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张某甲与张某丙等人事先共同商议、分工以及分得举报奖,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基本一致,且经一审法庭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张某甲提出其没有参与犯罪,也没有分得一分钱,其应是无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诉人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张某甲与张某丙等人事先共同商议、分工以及分得举报奖,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被告人张某丙、党某丁、党某戊、李某某、董某某、党某庚、党某己的供述均可证实上诉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相互勾结,用假烟骗取举报款的事实,并且在相关细节上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张某甲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丙、党某丁、党某戊、党某己、董某某、李某某、党某庚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上诉人张某甲相勾结,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用假冒烟草骗取举报奖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某某、张某辛、朱某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瑞田

审判员李某峰

代审判员孔海建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萌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