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刘鹏,安阳市北关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某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刘鹏、被告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8年7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2日举行婚礼,由于双方婚前了解甚少,婚后原告才认识到被告性情暴躁、好逸恶劳、大男人主义严重,且有酗酒赌博的恶习,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婚后双方根本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于2008年11月18日和被告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经符合婚姻法的离婚条件,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侯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被告侯某某于2008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2日举行婚礼,婚后无子女。原、被告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诉称双方感情已破裂,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王某某和被告侯某某虽在生活中发生摩擦,但双方只要互谅、互让,夫妻关系和好有望,故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某强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利
北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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