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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某,男,34岁。

被告张某某,女,36岁。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游凤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0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蒋XX。因被告脾气暴躁,不明事理,与家庭成员关系紧张,夫妻双方经常为琐事吵闹,致使夫妻感情渐渐淡漠。现双方已分居近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长此以往对双方及孩子的身心都会造成伤害。原告诉至法院要去与被告离婚,孩子蒋XX归原告抚养,悦达起亚车归原告所有,家庭所欠债务由原告承担,房产一套归被告所有。

被告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且被告婚后孝敬父母,疼爱孩子,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2000年9月19日登记结婚。2001年婚生一女蒋XX。婚后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气,并无原则性矛盾和冲突。

以上事实由婚姻登记证明、原被告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感情基础较好,主要是婚后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气,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和冲突。今后只要夫妻双方互谅互让,多加沟通,共同处理好家庭事务,夫妻感情还是可以和好的。并且原告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所以本院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蒋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苌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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