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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宜刑初字第166号被告人彭某某犯抢劫罪、妨害公务罪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化名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抢劫罪、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英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某辩护人南新丹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9月14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何某丙、何某乙、何某华、郭书华、何某琼、刘海平(均另案处理)等7人从桂阳准备好刀、手套、透明胶,驾驶何某乙的一辆吉普车,预谋前往宜章县X镇茂盛煤场实施抢劫。次日凌晨1时许,七人到达目的地,将煤场房子外面的铁门掰开后,持刀冲进煤场老板袁的房内,用刀将袁左肩砍伤,用透明胶将袁绑紧,将房内一个装有19.6万元的保险柜抬上吉普车,并将袁一同绑上车。之后驾车沿临武县方向逃跑,在迎春镇太坪圩将袁丢下车。彭某某等7人到达桂阳县X镇X村后,将抢到的保险柜打开,将里面19.6万元平分,每人分得2.5万元,补偿何某乙吉普车款2万元。

2009年2月11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的朋友周某明与秦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桂阳县帝都附近时,与何某斌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周某明便打电话喊来彭某某等人来到现场,对何某行殴打。这时,桂阳县公安局长秦某甲、政委李某平、民警李某某等人亮明身份后前来劝说,彭某某等人不但不听,还辱骂公安局长算个“鸟”,并对民警拳打脚踢。经桂阳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所鉴定,何某斌、李某某构成轻伤。

为证明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4、书证、物证;5、鉴定结论;6、被害人陈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妨害公务罪,且系主犯,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人南新丹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彭某某在抢劫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请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2、秦某甲等人并非依法执行公务,且被告人彭某某主观上没有妨害公务的行为,故被告人彭某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事实

2004年9月14日,被告人彭某某受郭书华(已判刑)纠集伙同何某乙(已判刑)、何某华(已判刑)、何某丙(另案处理)等七人共谋抢劫,并准备了刀等作案工具,彭某某拿来了两卷胶带准备作案时使用。次日凌晨2时许,何某乙驾驶一台无牌吉普车伙同彭某某、郭书华、何某华等七人窜至宜章县X镇茂盛煤场。彭某某等二人先行在煤场工作间外叫门,无人应门。郭书华、何某乙等四人下车将门掰开,郭书华、何某乙等人持刀伙同彭某某等六人先后冲进煤场工作间,踢开袁、毛睡房房门,用胶带将袁、毛桂林捆绑,袁在反抗时被砍伤左肩。郭书华、何某丙等人将置于房间内的一个装有19万余元现金的保险柜抬上吉普车,彭某某等人将袁抬上吉普车后驾车往临武方向逃窜。途中,袁树球不断挣扎反抗、呼救,彭某某用手捂住袁的嘴,被袁咬伤手指。当车行至宜章县X镇太平圩时,郭书华等人将袁推下车。嗣后,彭某某等七人带着劫得的保险柜搭乘刘小军的货车逃窜至桂阳县X镇X村一简易公路,彭某某、郭书华、何某华、何某乙等七人将劫得保险柜砸开,将保险柜内的19万余元现金均分,各分得赃款2.5万元。经宜章县公安局法医门诊宜公技鉴字(2004)X号法医鉴定书认定,袁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害人毛、袁的陈述及某认笔录;2、证人何、何、郭、吉、周、何某辛证言;3、宜章县公安局法医门诊宜公技鉴字(2004)X号法医鉴定书;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郴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5、到案说明;6、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妨害公务事实

2009年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得知周某乘秦某驾驶的摩托车在桂阳县X镇X路桂阳县X路段与何某辛摩托车相撞后,与周某人赶到现场,对何某行殴打。路经此处的桂阳县公安局局长秦、干警李、李某身着警服的政委李某状,上前亮明身份后进行劝阻,要求彭某某等人依法处理,不要随意殴打他人。彭某某辱骂秦某公安人员,并出手殴打秦,遭到李、李某人的阻拦,彭某某遂伙同周某癸等人对李、李某人拳打脚踢,致李某伤。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2月11日18时许,他得知周某桂阳县帝都酒店附近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就与彭某亮等人赶到现场,殴打对方的司机。这时来了三、四个人,其中一个女的身着警服,旁边停了一台警车。一名自称是桂阳是公安局的操外地口音的男子劝阻他们,他骂了这名外地口音男子几句,并朝该男子打了两下。旁边一名矮个子男子就讲这是他们公安局局长,叫他不要打。他骂了一句“局长算个鸟”,就与彭某亮等人对矮个子男子拳打脚踢。约三分钟后,他们就停手了,他又转过身对外地口音男子打了一掌,踢了一脚。

(2)证人周某丁证实,2009年2月11日18时许,他与秦某驾驶驾驶摩托车在桂阳县帝都酒店附近与另一台摩托车相撞,他打电话给彭某亮,彭某亮和“糍粑”等五人赶到了现场,对对方司机进行殴打。约二分钟后,现场附近停了一台警车,一男一女两个身着制服的人在阻止他们打架,另一名身着便服的人讲自己是公安局的局长,不知彭某亮还是“糍粑”骂了一句“局长算个鸟”。阎建平想去打那个自称是公安局长的人,被旁边一名也是自称是公安局的中年男子拦住,彭某亮、“糍粑”等人就对那名中年男子拳打脚踢。约四、五分钟后,派出所的人来将他们抓获了。

(3)证人周某丁证言证实,2009年2月11日18时许,他得知周某桂阳县帝都酒店门口发生交通事故后,就与彭某亮、“糍粑”赶到现场,殴打对方司机。身着警服的一男一女和两个身着便服的人自称是桂阳县公安局的人劝阻他们,其中一个矮个子男子与“糍粑”讲了些什么,“糍粑”等人对那名男子在打出手。

(4)证人秦某戊证言证实,2009年2月11日晚,他驾驶摩托车搭乘周某经桂阳县帝都酒店门口时,与另一台摩托车相撞,他摔倒在地后就昏了过去。

(5)证人李某己证言证实,2009年2月11日19时30分许,他与秦某长途经桂阳县国税局门口时,看见有很多人在围观,经了解后得知是两台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方是国税局的保安;另一方的桂阳县X镇的人。秦某长当时拨打了110报警后,就劝双方不要激动。方元镇的人不等秦某长把话讲完就动手推了秦某长,他见状就阻止,并告诉方元镇压的人秦某长的身份,叫那些人不要动手。那些人讲公安局的也要打,说完就动手对他拳打脚踢。那些人被旁边的人拦开后,又打秦某长进行殴打,他再次过去阻止时,又被那些人打了一顿。

(6)证人李某己证言证实,2009年2月11日19时许,他与秦某长、李某庚、及某等人步行经过桂阳县X镇国税局门口时,看见有很多人在围观,就上前表明公安局干警身份,阻止交通事故的一方方元镇的人殴打另一方国税局的保安,且秦某长拨打了110,叫双方等待交警来处理。方元镇一方的一名身着黑色衣服的男子推了秦某长两下,李某阻止,并讲这是公安局局长,叫那些人不要乱打人。着黑色衣服的男子讲局长也要照打。着黑色衣服男子伙同着黑白条格衣服男子等人对着李某打脚踢,他们去阻止时,也遭到了殴打。

(7)证人何某辛证言证实,2009年2月11日19时许,他驾驶摩托车经过桂阳帝都酒店门口时,与另一台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的人对他进行殴打,并叫来了十余人围着他打。随后,来了三男一女进行劝阻,事故对方就对着这四个人进行殴打,四个人中的一名外地口音男子讲自己是公安局局长,事故对方还是不听,仍对他们进行殴打。打他及某安人员的人中一名身着黑衣服姓彭某男子。

(8)证人周某丁证言证实,2009年2月11日19时许,他得知何某桂阳县帝都酒店门口发生交通事故后,赶到现场时看见约四、五个人对何某行殴打。后来了三男一女,其中那名女子身着警服。这四个人劝阻事故对方不要打架,其中一名男子拿出手机报警。事故对方见那人报警就殴打那人。桂阳县公安局干警李某某与另外一个人就拦住事故对方的人并亮明公安干警身份。事故对方仍围住李某另一名男子进行殴打。

(9)证人曾某壬证言证实,2009年2月11日18时45分许,在桂阳县国税局门口,他看见两台摩托车相撞发生了交通事故,其中一方是国税局的保安。另一方的人叫来五个人抓住国税局的保安便打。后来来了一台警车,从车上下来一个人,与路边走来的几个人过来劝阻。一名身着黑色衣服的男子推了一名劝架的男子两下,叫那人不要多管闲事,劝架男子自称是公安局局长,但着黑衣男子叫嚣着要打公安局局,劝架的人中的另一名男子出来保护局长,被黑衣男子及某同伙围着打了一顿。

(10)证人李、秦某戊证词证实,2009年2月11日19时许,李、秦、李、李某人步行经过桂阳县国税局门口时,看见有许多群众在围观,遂上前表明身份了解情况,得知是国税局的保安与方元镇的人摩托车相撞发生了交通事故。秦某长当时拨打110报案,方元镇一方的一名身着黑色衣服的男子推了秦某两下,李某止并告诉该名男子这是局长,不要乱打人。黑衣男子讲局长也要照打,朝秦某长踢了脚未得逞,就伙同其他二人对李某行殴打,李某人在劝阻时也遭到了殴打。

(1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某场照片证实,本案的现场概貌。

(12)桂阳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所桂公法鉴字(2009)第X号法医鉴定书证实,李某部损伤致右侧血胸已构成轻伤。

(13)人民警察证证实,李某某系湖南省桂阳县公安局警察。

(14)湖南省医疗卫生单位住院医药费收据及某科出院证明证实,李某本案住院治疗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采用捆绑、砍伤被害人身体的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他人对依法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人民警察使用暴力,致一名警察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某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某虽不组织策划者,但积极参与和实施了捆绑被害人,制止被害人反抗等犯罪行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于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人南新丹提出被告人彭某某在抢劫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请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在妨害公务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某积极主动实施殴打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身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对于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人南新丹提出秦某甲等人并非依法执行公务,且被告人彭某某主观上没有妨害公务的行为,故被告人彭某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系人民警察的职权之一。本案中,被告人彭某某任意殴打他人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秦某甲等人作为人民警察,在亮明身份后制止被告人彭某某等人的该种行为系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是其应尽的职责。被告人彭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某人周某明、周某癸、李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周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人彭某某明知制止自己殴打他人行为的是人民警察,对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大打出手,以阻止人民警察对其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制止,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故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人南新丹的该项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彭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止)。

二、被告人彭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王书海

人民陪审员黄某球

二OO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晖

(2009)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

一、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某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某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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