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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原审第三人刘某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琦,河南富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郭德战,河南师大方正(略)事务所(略)。

原审第三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玉增,河南裕达(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某诉原审被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原审第三人刘某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琦

审判员刘某春

代理审判员韩涛海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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