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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非法行医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别名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09年8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至今,被告人彭某某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本市二七区X村经营一无名诊所,从事非法行医活动。在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于2006年8月16日、2008年6月6日、2009年7月8日先后三次给予其行政处罚后,其仍继续非法行医。2009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在该诊所内将正在非法行医的被告人彭某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药品照片;公安机关的受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二七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罗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先后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三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彭某某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情节明显,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石海滨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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