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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诉河南太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宗章,河南国银(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红燕,河南国银(略)事务所(略)。

被告河南太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被告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彦,河南成务(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贞,河南成务(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河南太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南太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属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房屋坐落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应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告购买被告河南太极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屋坐落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原告因房屋质量问题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因所购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提起诉讼,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所在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本院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南太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峥

审判员张娜

审判员徐苗苗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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