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肖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仁荣,重庆市黔江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肖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2008)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张某某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16日对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仁荣进行了询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肖某乙系同组村民,原告张某某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以原告的父亲张光荣为户主承包了6个人口的土地及林地。1996年原告的父亲张光荣因病去逝,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就以原告张某某为户主继续承包6个人口的土地。2001年1月29日原告将其房屋三间及家庭日常生活用具以8000元价款出售给被告,双方同时签订一份《转让承包合同》,约定将以原告为户主承包的土地和张光荣为户主承包的林地转让承包给被告接管使用。并经万足村党支部、村X组村民讨论同意,原告的土地承包合同证和林权证转让给被告,同被告全部接管使用,农业税全部由被告负责缴纳,以后原告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异议。原告只保留在原居住地的户口。协议签订后,原告张某某及丈夫黄某芳,子黄某勤、黄某权,儿媳庹小敏、支红,村支部书记、村长、村会计、组长及部分村民等均在转让合同上签字进行了确认。事后原告搬到县城随其夫黄某芳一起生活至今。被告从此经营管理该土地、山林。2002年10月29日被告将以张光荣为户主的林权证申请变更为以被告为户主。2003年彭水乌江电站动工修建,国家依法征用了原以张某某为户主所承包的大部分土地和以肖某乙为户主所承包的大部分林地,原告便要求收回其土地及林地,被告拒绝退还,酿成纠纷,经乡人民政府调解未果,原告于2003年9月2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土地转让合同纠纷。原告于2003年12月3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于2003年12月19日作出(2003)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其要求解除土地转让合同并由被告肖某乙返还《林权证》及《土地承包合同书》的诉讼请求。事后,原告张某某又于2005年10月23日再次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因彭水乌江电站修建,国家征用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肖某乙争议的承包地后,以被告肖某乙为户主登记并领取的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总额中,由被告肖某乙付给原告张某某x元,其余补偿费用归被告肖某乙所有并领取;二、以原告张某某为户主承包而未被彭水乌江电站征用的土地归被告肖某乙承包经营;三、已由被告肖某乙过户到自己名下(原以张光荣为户主承包)的林地中,未被彭水乌江电站征用的林地归被告肖某乙承包经营。该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肖某乙即按此协议向原告张某某兑现了土地等补偿费用x元。2008年12月26日原告张某某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1月29日所签订的转让承包合同无效,并确认对该合同下的土地及山林原告享有承包使用权。

原告张某某诉称:张某某在当地集体经济组织里承包了6个人口的土地及林地,多年来原告对于自己的承包土地及林地进行了充分的管理和使用,发挥了其应有的效力。在2001年,由于原告之家除了原告一人在家居住外,其余人员均在外务工,原告的配偶在彭水县广播局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家地多人少,原告又年迈体弱,也急于想到县城与其配偶同居生活,于是就将自己6个人口的承包地和林地决定转包给被告承包。原、被告于2001年1月29日签订了转让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的土地及林地转包给被告耕种和使用,并由被告负担该原告应交纳的农业税及提留统筹款。现原告由于自己所需行使和恢复原属自己在当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正常的承包关系和使用土地和林地及办理移民登记,原告认为,原、被告于2001年元月29日所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剥夺了原告的土地及林地承包权,而合同并没有约定期限,该合同不符合合同构成之要件,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基于此,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于2001年1月29日所签的转让合同无效以及确认该合同下的土地及林地原告享有承包使用权。被告肖某乙辩称:2005年10月12日,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签订的转让承包合同无效,要求分得征地补偿费和收回其承包地为由,向彭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5月23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肖某乙按此协议向原告张某某兑现了土地补偿费用x元。从上述调解协议的全部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就此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也就是当时只有在“转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才会有(2005)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被告肖某乙对该土地按规定、按年份缴纳了农业税,并将该土地未被征用的部分进行了退耕还林,同时上报了相关部门备案。对林地未被征用的部分以被告肖某乙为户主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了林权证。故此,原告张某某再次以“土地转让承包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显然是重复诉讼,已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于2003年9月22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之后原告于2003年12月3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于2003年12月19日作出(2003)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其要求解除土地转让合同并由被告肖某乙返还《林权证》及《土地承包合同书》的诉讼请求。事后,原告张某某于2005年10月2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法院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协议,并已按该协议兑现完毕,说明该纠纷已经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完毕。现原告再次以确认“土地转让合同无效”提起诉讼,无论是以“土地承包合同”提起诉讼,还是以确认“转让承包合同无效”提起诉讼,由于诉讼的标的均是指向原、被告于2001年1月29日所签订的合同,而针对该合同法院于2006年5月23日已依法作出了处理,现原告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诉讼,显然是属重复诉讼,已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张某某对一审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1年1月29日所签订的转让承包合同无效,上诉人享有该合同下的土地及林地承包权(使用权)。其主要的事实和理由:一、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转让承包合同不符合土地、林地流转的法律规定,上诉人无权处分了其他人的财产,应属于无效;二、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虽前两次诉讼和这次一审诉讼均涉及于2001年1月29日所签订的转让承包合同,但上诉人只能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能处分其他家庭成员的权利,理由与前两次诉讼的理由不同。

被上诉人肖某乙答辩称: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本院二审查明:根据上诉人提供的2005年11月10日一审法院的庭审笔录,可以证明2005年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为张某某、肖某乙,张某某提起的诉讼请求之一为解除双方于2001年1月29日所签订的转让承包合同的事实。本院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张某某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法原则。首先,前后两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为张某某、肖某乙,即同一当事人;其次,张某某在本次诉讼中主张的事实与2005年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张某某主张的事实相同,均以双方于2001年1月29日所签订的转让承包合同为基础,即同一事实;第三,本次诉讼中虽张某某请求确认双方于2001年1月29日所签订的转让承包合同无效,但与张某某曾在2005年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解除该转让合同,其中暗含了张某某认可该合同有效为前提条件,且前后两个诉讼请求是相互矛盾的;张某某在本次诉讼中请求确认享有该合同下的土地及林地承包权(使用权),而该土地及林地承包权已经被一审法院于2006年5月23日作出(2005)彭法民初字第X号调解书确认其归属,且该调解书已经生效并已履行。综上,张某某的本次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法原则,其上诉事实和理由不成立,原裁定并无不当,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

代理审判员甘国艳

代理审判员谭中宜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谢红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