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黑龙江东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项城市人民政府合作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11-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豫法民二终字第191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东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该公司技术员。

委托代理人:李谦,齐齐哈尔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X路。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黑龙江东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农业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项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项城市政府)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周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北农业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乙、李谦,项城市政府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18日,东北农业科技公司与项城市政府委托的项城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以下简称项城市政府招商办)签订合作共建万亩苹果洋葱生产基地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东北农业科技公司责任和义务:(1)东北农业科技公司为项城市政府招商办提供优质苹果洋葱种子,纯度:98%,净度:95%,芽率:85%以上。(2)负责提供生产技术规程,并派遣技术人员指导和监督项城市政府招商办按生产规程实施生产。(3)属东北农业科技公司技术方案失误造成项城市政府招商办减产,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赔偿。(4)收购洋葱合格产品,单价为0.5元/公斤。(5)收购地点:在项城市直接验斤收购。(6)收购时间,在项城市政府招商办产品产出两个月内,东北农业科技公司到项城市政府招商办现金结算取货。如东北农业科技公司在两个月内没拉货应按项城市政府招商办所生产的产品按合同价付给项城市政府招商办全部款项。二、项城市政府招商办责任和义务:(1)项城市政府招商办应按本合同购买东北农业科技公司洋葱种子1000-2000公斤,每公斤价1600元,于8月9日预付种子定金10%,剩余90%交货时一次付清。(2)按东北农业科技公司生产技术规程选择生产耕地,生产资料实施生产,没有严格执行东北农业科技公司生产技术规程造成的损失自负。(3)项城市政府招商办生产出的合格产品应如数交给东北农业科技公司,否则东北农业科技公司有权追究项城市政府招商办经济责任。(4)项城市政府招商办生产出现问题应及时向东北农业科技公司汇报,不得擅自处理。(5)产品必须按东北农业科技公司提供的包装袋包装,项城市政府招商办按成本价格0.5元/个或按地方市场价在采收前一个月预付给东北农业科技公司。三、其他事宜及违约责任:(1)因自然灾害或栽培管理不当造成减产,东北农业科技公司不负经济责任。(2)双方没有严格执行责任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予以赔偿。(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东北农业科技公司代表刘某贵、项城市政府招商办代表杨某某分别在合同上签字。2000年8月24日,双方签订关于东科苹果洋葱种植项目补充合同,约定:(1)东北农业科技公司种子每公斤种植5亩,每亩(略)株,由东北农业科技公司负责,如达不到者由东北农业科技公司补齐。(2)每乡示范户保产量4000公斤以上,如示范户达不到者,东北农业科技公司一次性赔偿种植户。合同签订后,东北农业科技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实际出售给项城市政府招商办苹果洋葱种子3199盒,每盒280元,计559.65公斤,每公斤1600元,总价款(略)元。项城市政府招商办于2000年9月6日至13日分4次付给东北农业科技公司种子款47万元,收到种子后,在东北农业科技公司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种植,出苗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出芽率85%以上。2000年10月24日,双方共同到周口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苹果洋葱种子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该种子出芽率为20%(标准值为70%)属不合格种子。双方发生纠纷,2000年12月29日,东北农业科技公司与项城市政府招商办经协商达成补偿协定,称:双方于2000年7月18日签订的《合作共建万亩苹果洋葱生产基地合同》就合同中有关事项出现的经济纠纷,因东北农业科技公司无法补足原种苗供项城市政府招商办种植,经协商,承原合同,协定如下:(1)双方派专人于2001年1月12日前到种植户实地测定种植亩数。(2)根据测定空白地亩数,东北农业科技公司免费为项城市政府招商办提供齐叶长白大葱种子。(3)大葱收获后,按当地市场单价合计亩效益,如低于原合同中种植作物规定的效益,差额部分由东北农业科技公司负责并在洋葱收获季节时一次性补给项城市政府招商办。(4)东北农业科技公司为项城市政府招商办提供适合当地实际的种植技术实施方案并派专人技术服务。(5)项城市政府招商办积极配合东北农业科技公司按生产实施方案进行,如不配合,损失自负,如因东北农业科技公司提供技术方案失误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负责。补充协定签订后,项城市X镇对种植出芽的洋葱苗进行移栽。其中:李寨镇购种子907盒,应种793.6亩,实种158.7亩,空地634.8亩;丁集镇购种子869盒,应种775.3亩,实种155.6亩,空地620.24亩;三店乡购种子274盒,应种239.8亩,实种47.96百,空地191.84亩;孙店镇购种子143盒,应种125亩,实种25亩,空地100亩;永丰乡购种子300盒,应种252亩,实种50亩,空地202亩;范集乡购种子178盒,应种157亩,实种31.2亩,空地124.8亩;新桥镇购种子287盒,应种246.8亩,实种49.36亩,空地197.44亩;高寺镇购种子240盒,应种210亩,实种42亩,空地163亩。合计购种子3198盒,应种2798.5亩,实种559.28亩,空地2239.22亩。东北农业科技公司既没有按补偿协定的要求免费提供齐叶长白大葱种子,也未提供适合当地实际的种植技术实施方案并派专人服务,致使项城市X组织种植苹果洋葱的2239.22亩土地撂荒。2001年春节过后,部分农民户为减少撂荒损失,在撂荒的土地上补种土豆,其中丁集镇种植130.2亩,李寨镇种植317.4亩,合计447.6亩,每亩土豆收益为100元,合计收益(略)元。到苹果洋葱收获季节,种植的559.28亩洋葱由于东北农业科技公司没按时收购,造成大部分洋葱腐烂,因时过境迁,无法实际调查出具体的详细腐烂数目,据项城市政府统计腐烂率为58%。项城市政府诉至法院,要求东北农业科技公司赔偿因出售伪劣种子造成2800亩园地撂荒一季的损失100万元,赔偿由此给项城市政府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经济损失变更为(略)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项城市政府因东北农业科技公司提供的种子不合格向项城市人民法院起诉,2001年3月26日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东北农业科技公司返还项城市政府种子款(略)元。该判决生效后,东北农业科技公司未履行,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2000年7月18日签订的合作共建万亩苹果洋葱生产基地合同,2000年8月24日签订的关于东科苹果洋葱种植项目补充合同及12月29日签订的补偿协定,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东北农业科技公司因提供的种子质量不合格,又两次同项城市政府签订补充合同及补偿协定,均未积极履行,采取补救措施,造成项城市政府的撂荒损失,对此纠纷东北农业科技公司应负主要责任并赔偿项城市政府损失。东北农业科技公司虽然庭审时提出反诉,要求项城市政府给付拖欠的种子款(略)元,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反诉费用,对此反诉请求,不予审理。项城市政府在签订补偿协定后,一直消极等待东北农业科技公司履行补偿协定,并未积极组织农户种植适合作物挽回损失也有一定责任,且撂荒损失计算方法不当,应以上年度种植同种农作物最高产量计算损失。经调查周口市粮食局出具统计数字证明,2001年项城市年均小麦亩产量为427.46公斤,小麦的保护价为每斤0.57元,种植小麦的亩效益应为487.3元。项城市政府共撂荒土地2239.22亩,损失为(略).9元。实际种植苹果洋葱559.28亩,由于东北农业科技公司没有及时收购,造成58%的洋葱腐烂,对此证据,东北农业科技公司虽表示异议,但不能举证予以推翻,故作出证据有效的认定,东北农业科技公司应按约赔偿项城市政府损失。损失的计算按东北农业科技公司承诺的每百最底标准5000公斤计算,则项城市政府种植洋葱收益受损为(略)元,减去项城市政府认可的种植土豆收益(略)元,项城市政府实际受损为(略).9元。应由东北农业科技公司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东北农业科技公司赔偿项城市政府损失(略).9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项城市人民政府。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略)元,项城市政府负担9142元,东北农业科技公司负担(略)元。

东北农业科技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对项城市政府单方主张的洋葱腐烂率58%,作出证据有效的认定,实属错误,理应予以撤销。以此为据计算出来的种植洋葱收益受损为(略)元,自然也是不成立的。2、东北农业科技公司提供的种子并不是种植于园地,而是将种子育出苗后再移植于园地,即使苗情不好,也有充分时间种植其它作物,根本不会存在撂荒这一事实,更谈不上撂荒损失今即使存在人为因素的撂荒,属项城市政府本应能够避免,撂荒损失与东北农业科技公司无关,自然不应由东北农业科技公司承担。原审判决不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也属不当。请求:撤销原判,驳回项城市政府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项城市政府负担。

项城市政府答辩称:1、原审法院认定苹果洋葱腐烂率58%的依据的是项城市8个乡镇提供的证明材料,采取了腐烂率最低值,该证据应为有效证据。2000年7月18日合同中项城市政府招商办责任和义务第3条款限定了我方除将产品交给东北农业科技公司外,无任何处置权。且该洋葱水份较大,不好保存,加之东北农业科技公司未作保存技术指导,更没有按约及时收购,造成大部分洋葱腐烂。故东北农业科技公司应负全部责任。2、补偿协定签订后,东北农业科技公司不积极履行,造成了人为的撂荒。直到2001年春季,补种齐叶长白大葱季节也即将过去,我方看出东北农业科技公司补救已无指望,即采取补救措施,积极组织农户进行其它农作物补种。请求:1、应按证明材料中的平均值认定腐烂率。2.2239.22亩撂荒地是菜园地,理应按菜园地进行赔偿计算。

本院经审理另查明:1、庭审中,项城市政府提供了东北农业科技公司向种植户发放的广告宣传1份,广告称:洋葱亩产5000公斤左右,理想水肥及精细管理等条件下,亩产可达8000公斤以上。东北农业科技公司质证称:项城市政府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争执焦点无关,因而对此不发表意见。除上述事实外,与原审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共建万亩苹果洋葱生产基地合同约定,东北农业科技公司提供的苹果洋葱种子的出芽率应在85%以上,而其提供的种子出芽率仅达20%,致使项城市政府2239.22亩园地未能种植上洋葱成为空白地,东北农业科技公司已构成违约。为此,双方签订补偿协定,由东北农业科技公司免费提供齐叶长白大葱种子进行补种,但东北农业科技公司再次违约,未向项城市政府提供大葱种子及技术,故东北农业科技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项城市政府造成的损失。苹果洋葱收获时,东北农业科技公司又一次违反合同约定未及时收购洋葱,因该时节正值夏季,洋葱易腐烂不易保存,而合同约定产出的合格产品应如数交给东北农业科技公司,致使洋葱大量腐烂。原审中,项城市政府提供了各乡、镇政府、种植户大量的证明材料,证明有的地方洋葱的腐烂率高达90%,最低也达58%。由于腐烂后的洋葱已无法提取实物,原审法院以最低标准计算因东北农业科技公司未及时收购造成的损失,并无不当。东北农业科技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以项城市政府的单方主张而计算收益损失(略)元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在东北农业科技公司迟迟不履行补偿协定的情况下,项城市政府本应积极组织种植户及时补种其他可种植农作物,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而事实上仅补种了部分园地。对此,项城市政府亦有一定责任。原审法院在处理上已考虑到项城市政府的过错,按2001年项城市平均小麦产量计算该部分损失,故东北农业科技公司称不存在撂荒及损失,即使存在损失与不应由其承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东北农业科技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建祖

代理审判员林秀敏

代理审判员王琪

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