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7年11月份的一天,南阳监狱三监区在押罪犯王××的女朋友刘晓丽到三监区接见王××时,为让被告人张某以后对王××多关照,刘晓丽给张某送现金1000元,事后张某给王××账上打了500元,剩余500元张某占为己有。

2、2007年12月份的一天,张某和刘晓丽一起在南阳市火车站工贸为王××购买蓝牙耳机。刘晓丽为表示谢意,给张某现金500元。

3、2007年12月份的一天,刘晓丽为让张某给王××调轻活,给张某送现金3000元。

4、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晓丽为让张某对王××给予关照,给张某送现金1000元。

5、2008年1月份的一天,刘晓丽为让张某给王××调轻活,给张某送现金1000元。

6、2008年2月份的一天,刘晓丽为让张某给王××调整监区,给张某送现金2000元。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刘晓丽、王××等人的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计款8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仅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7年11月份的一天,南阳监狱三监区在押罪犯王××的女朋友刘晓丽到三监区接见王××时,为让被告人张某以后对王××多关照,刘晓丽给张某送现金1000元,事后张某给王××账上打了500元,剩余500元张某占为己有。

2、2007年12月份的一天,张某和刘晓丽一起在南阳市火车站工贸为王××购买蓝牙耳机。刘晓丽为表示谢意,给张某现金500元。

3、2007年12月26日,刘晓丽为让张某给王××调轻活,给张某送现金3000元。

4、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晓丽为让张某对王××给予关照,给张某送现金1000元。

5、2008年1月30日,刘晓丽为让张某给王××调轻活,给张某送现金1000元。

6、2008年2月5日,刘晓丽为让张某给王××调整监区,给张某送现金2000元。

另查明:2009年6月11日被告人张某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查科退赃款x元。2009年6月17日张某的父亲通过尹××退给王××x元,其中2000元是利息。

上述事实有证人刘晓丽关于分6次共送给张某8000元钱的时间、地点、给付方法的陈述,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亦供认不讳,且所供述收受刘晓丽8000元钱的时间、地点等与前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另有证人王××、尹××等人的证言及书证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款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受贿数额不满一万元,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姜南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孙伟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