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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宜民一初字第279号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诉称:原告是宜章县南京洞开发区X路X号县汽车修配厂职工,是这片社区X组长。2008年元月因这栋家属楼的附属工程设施要进行改造,20户住户开会推荐原告主管。经与搞工程的老板协商,最后定下工程款是x元。工程完工后,原告结清了工程款,但被告拒绝付给原告其应分摊份额。为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谢某某拖欠县汽车修配厂家属楼的公共设施工程改造分摊的工程款壹仟壹佰元整;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谢某某欠原告所垫付的工程款壹仟壹佰元整到现在的利息共计人民币伍佰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表达有误,不属本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冯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明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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