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闫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闫某某,女,26岁。

被告马某某,男,29岁。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被告马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某某诉称,原、被告2009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恶化。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马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打原告。双方还是有感情的。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份,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6月2日,双方在源汇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无子女。婚后原告认为被告不务正业,双方常因家庭琐事生气,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来院。原告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被告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闫某某提出离婚,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婚姻关系已达到法定的离婚情形,本院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蒲红伦

审判员李珊珊

代理审判员刘亚伟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徐俊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