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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丙、任某某、高某戊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6月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固始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丁,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任某某(别名“怀林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2008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6月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固始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6月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固始县公安局逮捕。2009年7月16日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丙、任某某、高某戊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丙及其辩护人黄某丁、被告人任某某、高某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至5月间,被告人黄某丙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任某某、高某己等人窜至固始县X镇城关、李某乡等地盗窃作案21起,其中被告人黄某丙参与作案21起,盗窃物资价值人民币x.4元;被告人任某某参与作案14起,盗窃物资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高某戊参与作案3起,盗窃物资价值人民币451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黄某丙、任某某、高某戊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黄某丙、任某某、高某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丙、任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及大部分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黄某丙当庭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盗窃的奶粉有袋装的,价格评估过高;盗窃的化肥、钢筋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被告人任某某辩解称盗窃物资价格评估过高。被告人高某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黄某丙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持异议,但提出辩护意见称:价格鉴定结论书中鉴定物品与事实不符,部分物品价格评估过高;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盗窃作案盗窃物品过多,不符合客观实际;被告人黄某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黄某丙认罪态度较好,且属初犯,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1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丙伙同高某戊驾驶轿车窜至固始县城关踏月寺街X路交叉口,盗窃城关居民秦某某停放在路边轿车后备箱内双沟白酒7件,物资价值2700元。

2、2009年1月15日夜,被告人黄某丙伙同高某戊驾驶轿车窜至固始县X路菜市场附近,盗窃城关居民汪某某停放在路边轿车后备箱内百年老店酒1件,电机1个,物资价值496元。

3、2009年2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丙伙同高某戊驾驶轿车窜至固始县X乡X街道,盗窃街道居民蔡某庚商店内雪碧、百事可乐、健力宝饮料18件、诗仙太白酒2件,物资价值1314元。

4、2009年2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丙驾驶轿车窜至固始县X街道,盗窃街道居民周某某商店门前金六福福星酒12件、宝丰酒5件,物资价值2100元。

5、2009年2月份一天夜,被告人黄某丙驾驶轿车窜至固始县X路二中学校附近,盗窃城关居民陈某某商店门前香梨16箱、富士苹果1箱,物资价值1180元。

6、2009年3月上旬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丙伙同任某某驾驶轿车窜至固始县X路新华书店附近,盗窃城关居民孙某某停放在路边货车厢内珠达牌蚊香2件(每件60盒)、宝宝金水6件(每件24瓶)、六神花露水16件(每件30瓶),物资价值5652元。

7、2009年3月下旬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丙驾驶轿车窜至固始县城关东大店菜市场附近,盗窃居民刘某辛停放在自家商店门前货车后备厢内卧龙玉液酒6件、种子酒4件、老陈某2件、泸州、郎酒、茅台王某、茅台迎宾酒各1件、蓝带啤酒8件、雪碧19件,物资价值3266元。

8、2009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丙伙同任某某驾驶农用车窜至固始县X路东大店附近,盗窃王某建材门市部门口的钢筋约1吨,物资价值3960元。

9、2009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丙伙同任某某驾驶轿车窜至固始县X路附近,盗窃居民毛奎斌停放在其商店门前货车后备厢内稻花酒1件,物资价值375元。

10、2009年4月初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丙伙同任某某驾驶轿车窜至固始县X乡X街道,盗窃居民崔某某商店门前化肥14包,物资价值560元。

11、2009年4月初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丙伙同任某某驾驶轿车窜至固始县X乡X街道,盗窃居民丁某某商店门前复合肥25包,物资价值1375元。

12、2009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丙伙同任某某驾驶轿车窜至固始县X路,盗窃居民邓某某停放在路边货车后备厢内白云边酒26件,物资价值4110元。

13、2009年4月下旬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丙伙同任某某驾驶轿车窜至固始县X路,盗窃居民张某某停放在路边货车后备厢内绿茶娃哈哈38件、C柠檬6件、爽歪歪16件,物资价值2050元。

14、2009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丙伙同任某某驾驶轿车窜至固始县X路奎斌酒业公司门口,盗窃停放在路边货车后备厢内稻花香五星绿精制酒6件、四星绿元帅酒5件、三星绿元帅酒10件,稻花香珍品X号酒2件、珍品X号5件酒、银宴酒5件、红宴酒10件、黄某宴酒4件,物资价值5525元。

15、2009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丙伙同任某某驾驶轿车窜至固始县X路附近,盗窃居民桂某某停放在路边货车后备厢内飞鹤牌奶粉20余件,物资价值x元。

16、2009年4月底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丙伙同任某某驾驶轿车窜至固始县X路房管所附近,盗窃居民罗某某停放在自家商店门前面包车内全兴酒23件,物资价值2600元。

17、2009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丙伙同任某某等人驾驶轿车窜至固始县X街清真寺附近,盗窃居民伍某工地上钢筋约1吨,物资价值3350元。后,被告人黄某丙一伙又窜至固始县X街道,盗窃刘某某商店门前堆放的钢筋约半吨,物资价值1700元。

18、2009年5月初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丙伙同任某某驾驶轿车窜至固始县城关港都宾馆门前,盗窃居民胡某某停放在路边轿车后备厢内DVD音箱1个、音响1个,物资价值350元。

19、2009年5月初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丙伙同任某某驾驶轿车窜至固始县X乡X村,盗窃居民张某某堆放在自家门口化肥3包,物资价值450元。

20、2009年5月初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丙驾驶轿车窜至固始县X乡X村,盗窃居民徐某某自家门口稻11包,物资价值1478.4元。

21、2009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丙伙同任某某驾驶轿车,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固始县X路X路交叉口附近,盗窃居民李某停放在路边货车后备厢内辣椒酱18件,太太乐鸡精10件,咸菜13件,电瓶1块,物资价值5246元。。

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退被害人。被告人高某戊在公安机关退赃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某:

1、被害人秦某某的陈某:2009年1月份一天凌晨,他停放在固始县城关踏月寺街X路交叉口的自家车后备箱内双沟白酒7件被盗。

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某:2009年1月15日夜,他停放在固始县X路菜市场附近的轿车后备箱内百年老店酒1件,电机1个等物被盗。

3、被害人蔡某庚的陈某:2009年2月份一天凌晨,她商店内雪碧、百事可乐、健力宝等饮料18件、诗仙太白酒2件被盗。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某:2009年2月份一天凌晨,他商店门前金六福福星酒12件、宝丰酒5件被盗。

5、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2009年2月份一天夜,他自家水果店门口堆放的香梨16箱、富士苹果1箱被盗。

6、被害人孙某某的陈某:2009年3月上旬一天凌晨,他停放在固始县X路新华书店附近的货车厢内珠达牌4件蚊香(每件60盒)、6件宝宝金水(每件24瓶)、16件六神花露水(每件30瓶)被盗。

7、被害人刘某辛的陈某:2009年3月下旬一天夜,他停放在自家商店门前货车后备厢内卧龙玉液酒6件、种子酒4件、老陈某2件、泸州、郎酒、茅台王某、茅台迎宾酒各1件、蓝带啤酒8件、雪碧19件被盗。

8、被害人王某壬陈某:2009年3月27日夜,他家建材门市部门口的钢筋约1吨被盗,价值4000余元。

9、被害人桂某癸的陈某:2009年3月31日凌晨,奎斌酒业有限公司停放在商店门前货车后备厢内稻花酒1件被盗。

10、被害人崔某某的陈某:2009年4月初一天夜,他商店门前化肥14、5包被盗,价值500多元。

11、被害人丁某某的陈某:2009年4月初一天夜,他家门前堆放的复合肥25包被盗。

1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某:2009年4月15日夜,他停放在固始县X路路边货车后备厢内26件白云边酒被盗。

1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某:2009年4月下旬一天夜,他停放在固始县X路路边的货车后备厢内38件绿茶娃哈哈、6件C柠檬、16件爽歪歪饮料被盗。

14、被害人王某某陈某:2009年4月21日夜,他公司停放在固始县X路奎斌酒业公司门口的货车后备厢内稻花香五星绿精制酒6件、四星绿元帅酒5件、三星绿元帅酒10件,稻花香珍品X号酒2件、珍品X号5件酒、银宴酒5件、红宴酒10件、黄某宴酒4件被盗,价值8114元。

15、被害人桂某某的陈某:2009年4月24日夜,他停放在固始县X路路边货车后备厢内飞鹤牌奶粉20余件被盗,价值x元左右。

16、被害人罗某某的陈某:2009年4月底一天夜,他停放在固始县X路房管所附近自家商店门前面包车内全兴酒23件被盗。

17、被害人伍某某陈某:2009年4月30日凌晨,他在固始县X街清真寺附近工地上钢筋约1吨被盗。被害人刘某某的陈某:2009年4月底的一天后,他在固始县X街道商店门前堆放的钢筋约半吨被盗。

18、被害人胡某某的陈某:2009年5月初一天夜,他停放在固始县城关港都宾馆门前轿车后备厢内DVD音箱1个、音响1个被盗。

19、被害人张某某的陈某:2009年5月1日左右的一天夜,他在固始县X乡X街道的化肥农药门市部门口堆放的3包化肥被盗,价格每包150元。

20、被害人徐某某的陈某:2009年5月初一天夜,他在固始县X乡X村自家门口11包稻被盗,价值1500元左右。

21、被害人李某某陈某:2009年5月1日夜,他停放在固始县X路X路交叉口路边货车后备厢内辣椒酱18件,太太乐鸡精10件,咸菜13件,电瓶1块被盗。

(二)证人证言

证人付××、余××、乔××、徐××等证人证言证实从被告人黄某丙处买过辣椒酱、调料、电瓶等赃物。

(三)、辩认笔录:

1、被告人黄某丙的辩认笔录,指认其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任某某、高某己盗窃作案现场。

2、被告人任某某的辩认笔录,指认其伙同被告人黄某丙盗窃作案现场。

3、证人付××的辩认笔录,指认出卖赃物给他的系被告人高某海。

(四)、价格鉴定结论:固始县价格认证中心(2009)X号和(2009)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物品价值。

(五)、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黄某丙、任某某盗窃部分赃物被追退被害人。

(六)、被告人黄某丙、任某某、高某戊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与辩解与上述事实基本一致。

公诉机关另提供的相关证据有:1、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证实三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2、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作案时均年满18周某,具有刑事责任某力;3、交款条据证实被告人高某戊退赃2000元的事实;4、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及庭审查明事实,证实被告人黄某丙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5、本院(2008)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任某某于200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丙、任某某、高某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黄某丙、任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某戊盗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丙、任某某、高某戊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丙、任某某及其被告人黄某丙的辩护人提出盗窃物资价格评估过高某起诉书指控盗窃物品过多等辩解及辩护意见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丙有立功表现,与本院已查明的事实相符,对被告人黄某丙可从轻处罚,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任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盗窃罪,应当撤销判处的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戊归案后能坦白其罪行,且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撤销本院(2008)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判决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高某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胡某琴

审判员袁从兵

审判员闫其友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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