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艳冬,河南凌峰(略)事务所(略)。

被告郝某某,女,成年。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被告郝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同年12月27日,依法由审判员田家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郑艳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某诉称,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被告多次在其处购买预制板,2007年5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其货款x元,并出具欠条。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现请求判令被告先行支付货款x元,其余货款另案主张。

被告郝某某未到庭答辩。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07年5月9日,被告郝某某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货款的数额。

被告未到庭质证及提供证据。

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期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预制板。2007年5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元,并出具欠条。被告出具欠条至今,未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预制板,累计欠款x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部分货款x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韩某某x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郝某某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在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家恺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苗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