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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宜民一初字第164号原告杨某甲、张某某与被告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喜相逢爆竹厂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喜相逢爆竹厂。住所地:宜章县X乡马家坝。

法定代表人梅某。

本院于2009年4月13日受理原告杨某甲、张某某与被告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喜相逢爆竹厂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杨某甲、张某某于2009年5月12日以其已与被告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喜相逢爆竹厂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甲、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某军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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