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某与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7-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庆民终字第329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庆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庆市三环器材站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庆石油管理局天然气公司农工商工人,住(略)-16-2-X室。

上诉人赵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0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某、被上诉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下旬,徐某某与蓝士凡、赵某某达成了关于黑(略)号液化汽罐车口头买卖合同,约定蓝士凡、赵某某将该车卖给徐某某,价款(略).00元,徐某某先交(略).00元定金,余款在车交付使用一个月后付清。合同成立后,徐某某交付了(略).00元定金,蓝士凡、赵某某将车交给了徐某某。1998年4月10日,徐某某在未付清车款情况下,又将该车转卖他人。蓝士凡、赵某某决定将车收回。赵某某与徐某某达成协议,车辆被赵某某收回,徐某某使用该车时间费用按租车计算。赵某某负责返还原告定金(略).00元,1998年4月30日前一次付清。并给徐某某出具欠据。1998年7月,赵某某给付徐某某5000.00元,余款(略).00元至今未付。

原审判决,(一)被告赵某某给付原告徐某某定金(略).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从1998年7月至2000年8月30日的利息3210.00元。

宣判后,被告赵某某不服,上诉称:徐某某在将该车交付给赵某某时,已出现漏油现象,上诉人为此修车花费(略).00元。应判决将该修车款给付赵某某。

本院认为,本案应定案为债务纠纷,其债务产生原因系因车辆买卖不成,对返还定金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应按给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条履行给付义务。上诉人关于修车支出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不符合法律程序,本案被上诉人起诉索要欠款,上诉人提出扣除修车支出,应按反诉程序处理,原审未进行反诉程序,二审法院不予处理。该修车费用应否由被上诉人负担,可另案再诉。上诉人应按所出具的欠条给付尚欠债务。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6.0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黎明

代理审判员丛海彬

代理审判员刘俊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东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