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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x与沈x、金x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施x。

委托代理人顾希希,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x。

被告金x。

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施x与被告沈x、金x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俞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对被继承人金xx名下的房产进行析产继承。

经查明:原告施x与被告沈x、金x系婆媳、祖孙关系。原告施x丈夫金xq于1999年3月12日死亡,其子金xx于2005年9月10日死亡。金xx与被告沈x系夫妻,生育一女金x(即本案被告)。

坐落于嘉定区X镇X街x室房屋原产权人为金xx,2006年2月11日该房产权人变更为被告金x;坐落于嘉定区X镇X路x室房屋原产权人为金xx,2006年3月4日,该房产权人变更为被告沈x;坐落于普陀区X路x号房屋原产权人为金xx、金x,2006年2月11日,该房产权人变更为被告金x。现原告起诉法院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析产继承。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坐落于嘉定区X镇X路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沈x所有;坐落于嘉定区X镇X街x室房屋、普陀区X路x号房屋产权归被告金x所有。被告沈x、金x给付原告施x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已支付);

二、被告沈x、金x同意原告施x居住在嘉定镇X街x室房屋直至终身。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沈x、金x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已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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