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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1-07-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庆刑一初字第60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庆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县,初中文化,系大庆采油十厂五矿工人,住(略)。因本案于2001年3月18日被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萨尔图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某某,黑龙江省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鸿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2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将在互联网上聊天认识的网友罗磊(女,17岁)约到大庆采油十厂驻东风新村办事处,二人在X房间住宿,当晚12时许,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徐某某用双手掐住罗磊的颈部,致罗磊当场死亡。3月17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不作任何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系投案自首;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3、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罗蕾(女,17岁,系大庆采油三厂职业高中学生,)系网友。2001年2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约罗蕾到大庆采油十厂新村办事处,二人在X房间住宿。次日凌晨时分,徐、罗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告人徐某某便猛掐罗的颈部,致罗当即死亡。2001年3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投案自首。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蕾系因被他人扼颈窒息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王某利于2001年2月26日证实:2月19日上午8时许,徐某某让我和王立涛陪他到让胡路。11点半我们回十厂新村办事处,他俩进303房睡觉,我就回学校,后来我又回到办事处,徐某到东安市场接一个网友,不大一会儿,徐某回一个女的,徐某绍说是他网友,家是五厂的,在职高上学,我们就打扑克。晚饭后徐某那女的进的同一房间,次日晨6时许,我俩找徐某找到,王立涛进X房间出来说,有个人在睡觉,没有徐,我俩就走了。

2、证人王某芬于2001年2月22日证实:今天是我的班,交班的人说,304躺个女的好时间了,我和宇凤兰上去看,宇进屋后说人好象死了,我们就向主任汇报了,主任报的110。

3、证人顾某祥于2001年4月3日证实:3月17日晚8点多钟,吴凤芝找到我说,她家来一个大庆的亲属,在大庆杀人了,要投案自首,叫我往派出所打电话,我就打电话通知了派出所。

4、大庆市萨尔图区公安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和(2001)萨公刑技法鉴字第X号鉴定书。

5、被告人徐某某亦供认,且供认与上述证据证实相一致。

上列诉讼证据,系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时获取,由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应当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目无国法,胆大妄为,因琐事争吵后竟将被害人掐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徐某某作案后主动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合理,应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德玉

审判员陈守国

代理审判员杨晶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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