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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管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管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彭某,光山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彭某某,男。

原告管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梦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10月8日登记结婚。1996年正月初六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X年X月X日生女儿彭某梦,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吵打。2010年7月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将原告毒打一顿致原告全身多处损伤。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彭某梦由谁抚养由孩子自己选择,共同财产三间两层楼房依法分割。

被告彭某某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1993年底1994年初经原告舅舅介绍原、被告确定恋爱关系,后经充分了解,1995年10月8日经政府登记,X年X月X日生女儿彭某梦,夫妻感情和睦,原告在北京带班搞拆迁,2005年在老家建砖混结构三间两层楼房。2001年4、5月份,被告在北京打工期间突发脑溢血,经救治已初步康复,但有后遗症。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十六年,女儿十五岁,有共同的房屋,共同的家庭,生活一直幸福美满,被告现在身体虽未完全康复,但并未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3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1995年10月8日经政府登记,1996年农历正月初后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女儿彭某梦,后双方在北京务工,2005年建三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2009年4、5月被告突发脑溢血,经救治后有后遗症,至今说话和行动稍缓慢,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并无大的冲突和矛盾。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本案中原、被告从相识恋爱到登记结婚再到举办婚礼,说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很好,婚后育有一女,并共同劳动建造有三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已共同生活十六年,说明夫妻感情牢固,现被告正处在病后康复期间更需原告照应、帮助,双方虽因琐事产生纠纷,并无大的矛盾冲突,原告称双方感情已破裂,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管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管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梦扬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陈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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