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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县垦利镇人民政府与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8-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民四初字第28-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四初字第28-X号

原告垦利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垦利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镇长。

被告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垦利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董事长。

本院受理垦利县X镇人民政府与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且与本案的原、被告均存在利害关系,不可能公正审理本案,请求本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垦利县X镇人民政府起诉时提供了其与被告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要求被告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金额350万元及利息(略)元。被告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东营市垦利县X路X号,本案标的超过50万元,在我院的管辖范围内,故我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淑媛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牛国昌

二00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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