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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某某与被告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华明,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浏阳市四方木业加工厂厂长,住(略)。

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李某乙(又名李某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娄韬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某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华明,被告余某某、李某乙,被告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礼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某某诉称,2007年下半年,四被告以尚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浏阳市葛家四放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木楼梯、扶手加工销售业务。2007年9月13日至2008年4月10日期间,原告分四次向被告供应油漆价值x元。由收货人李某、李某成及被告袁某某签字,2008年10月23日被告袁某某出具了欠条。此后,原告多次催讨,四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支付欠款x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同期贷款利息,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被告余某某辩称,四方木业加工厂进行了注册,如果四方木业有原告这笔帐可以认帐。但原告起诉未通知我,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均辩称,原告的油漆款是以李某甲、李某乙、袁某某、余某某合伙经营的浏阳市葛家四方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所欠,现在浏阳市四方木业加工厂已于2009年6月进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李某甲、李某乙和袁某某均已于2009年8月退股,退股前已对原厂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协议约定应由现经营者承担,因此,此款应由浏阳市四方木业加工厂承担。

被告袁某某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被告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袁某某四人合伙以“浏阳市葛家四方木业有限公司”名义从事木楼梯、扶手加工销售业务经营,但一直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原告陶某某分别于2007年9月13日和11月28日,2008年3月28日和4月10日先后四次送去价值x元的油漆,由袁某某及员工李某、李某成经手分别在四张送货单上签收,袁某某于2008年10月23日汇总后向原告出具一欠条:“今欠到陶某某油漆币壹万壹仟贰佰壹拾陆元(¥x元)龙柏楼梯经手人袁某某2008.10.X号”。袁某某及李某、李某成均作为收货人在该欠条左下角签字认可。2009年6月3日四被告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浏阳市四方木业加工厂”继续合伙经营,被告余某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2009年8月4日四被告签订《拆股协议书》,同意李某甲、李某乙、袁某某退出合伙,由余某某接收经营。至此,对所欠原告货款未付分文。原告遂于2009年8月24日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袁某某出具的欠条、送货单四张、工商局出具的证明、四被告的退股协议复印件、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袁某某系合伙关系,有其四人签订的《拆股协议书》证实。原告于2007年9月至2008年4月先后四次送给四被告油漆计货款x元,有被告袁某某出具的欠条及送货单证实,其买卖关系成立。四被告经营的“浏阳市葛家四方木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其经营行为应由四被告负责,所欠原告货款属四被告合伙期间的合伙债务,应由四被告共同支付,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签订的《拆股协议书》系合伙人内部的约定,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按照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但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故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提出他们与袁某某均已退伙,不应承担支付义务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袁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陶某某货款x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元,由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袁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娄韬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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