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张某某诉(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述2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尹向国,浏阳市淮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略)。

负责人熊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37岁,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暨某某,男,68岁,退休干部,住(略)。

原告李某甲、张某某与被告(略)(以下简称中心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东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向国,被告中心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张某某诉称,1994年2月,原告李某甲与太和埠村X组张友成结婚,将本人及女儿张某某户口迁入中心组。2000年3月,原告李某甲与张友成离婚,2原告四处打工,其户口一直保留在中心组,并如数交纳税费,及时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8年7月,中心组土地被征收,其补偿款共计252万元,被告中心组反对原告享有分配权,该组按每人2.5万元进行了分配,2原告未得分文。原告认为,2原告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2原告户口在中心组有16年之久,承包和耕种了责任田,应享有该征地补偿费分配份额。请求判决被告支付2原告土地补偿款5万元。

被告中心组辩称,原告李某甲在2000年离婚后,就没有在中心组承包田、土、山,不具有中心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女张某某一直随母生活,2原告过去也没有参加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2原告无权参加中心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请求驳回2原告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4年2月26日,原告李某甲与被告中心组村民张友成结婚(原告李某甲系再婚),原告李某甲和原婚女儿即原告张某某的户口迁入被告中心组,被告中心组分配给了2原告承包土地(包括田、土、山)。2000年,原告李某甲与张友成离婚,2原告离开其居住地出外务工,被告将2原告承包责任田单方面收回,但2原告户口一直未迁出被告中心组,并在被告中心组另立户口,原告李某甲再未结婚,原告张某某亦未结婚,未另外分得承包地。2008年7月,因建设需要,被告中心组土地被征收,得到土地征收补偿费共252万元。2009年3月20日,被告召开村民户主会议,确定该组户口未迁出的已结婚女(出嫁女)和离婚妇女及子女均不参加该补偿费分配的分配方案。该组的100人(当时实际在籍人口为108人)均分得土地补偿费2.5万元,另有2万元补给了困难户和独生子女家庭,2原告及其他6名出嫁女均未分得该补偿款。2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证人廖某某、潘某丙、潘某丁的证言,浏阳市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登记资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中心组已登记结婚户口未迁出名单,收款收据等证据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与张友成结婚后,2原告户口就已迁入被告中心组,且2原告均在被告中心组分得承包土地,具有被告中心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后来,原告李某甲与张友成离婚,虽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2原告户口一直未迁出被告中心组,未在其他地方取得承包地,被告不得收回其承包地,2原告仍具有被告中心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因此,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土地补偿费,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当按照被告中心组确定其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实际人口的相应份额予以分配。被告认为原告李某甲已与张友成离婚,2原告责任田已收回,不具有被告中心组成员资格,与法律规定相悖,其意见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略)支付给李某甲、张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共x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申请费550元,由李某甲、张某某共同负担600元,(略)负担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东圣

二○○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王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