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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占某某诉崔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

原告占某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德阳。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安。

被告崔某某。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

原告陈某某、占某某与被告崔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德阳,被告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元月25日17时许,原告之子陈某某乘坐陈某某驾驶的“豪爵125”两轮摩托车,沿获轵线由西向东行至武陟县X镇X路X路段时,与被告崔某某驾驶的河南x“时风”农用三轮车追尾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之子陈某某及摩托车驾驶人陈某某死亡,另一乘坐人陈某某受伤,事故经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崔某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某负主要责任,陈某某无责任。鉴于陈某某已经死亡,原告放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现对崔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崔某某庭审口头辩称,被告在事故中系次要责任,最多应承担10%责任。由于崔某某车出故障在推车行走中陈某某驾车追尾造成事故,事故后崔某某已向事故科交纳赔偿费用,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1、本次事故中双方承担责任比例如何划分2、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是否适当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为:1、陈某某、占某某、陈某某户口本、身份证;2、事故责任认定书;3、火化证明;4、尸体处理通知书。以证明受害人陈某某因事故死亡,崔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崔某某无证驾驶且车辆也未定期检验合格还违章停车,原告请求其承担40%责任于法有据。

被告崔某某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如下质辩意见:对原告所举证据1、2、3、4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证据指向有异议,陈某某在事故中没有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违章载人超速行驶才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仅应承担10%责任。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3、4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其效力,作为认定本案事实证据。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1月25日17时许,陈某某驾驶无号牌“豪爵125”两轮摩托车载陈某某(受害人)、陈某某沿获轵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武陟县X镇X路X路段时,与同方向崔某某驾驶的因故障停在机动车道上的河南x“时风”农用三轮车追尾相撞,致车辆损坏,陈某某、陈某某二人死亡,陈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2009年2月11日,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武公交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崔某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陈某某、陈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崔某某已支付死者家属3000元。原告陈某某、占某某系受害人陈某某父母。本案经调解,二原告要求被告最低按20%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陈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其死亡,其近亲属父母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被告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公安交警部门所作责任认定以及当事人在本次事故过错程度,结合当事人实际承负能力,本院酌定被告承担20%赔偿责任。被告先期已经支付原告的3000元应予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二原告死亡补偿金x元的20%,即x元,丧葬费x元的20%,即2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共计x元,扣除被告已支付3000元,计x元。

诉讼费1095元,由原告负担395元,被告负担700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700元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小四

人民陪审员任强

人民陪审员冯英英

二O一O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梦彦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附页

(2010)武民初字第X号

(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表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赔偿项目:

1、死亡赔偿金:4454元/年×20年×20%=x元

2、丧葬费:(x元/年÷2)×20%=2100元

3、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

以上三项共计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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