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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1年3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1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监视居住(略)。2010年12月28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2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监视居住(略)。2010年12月28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胡某某服判,被告人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撤回上诉。

(略)人民法院(2011)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万强

审判员邓勇

代理审判员艾立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刘亚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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