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原告张某某(又名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赖永,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浏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董事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宇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中,被告提出对诉争的油漆工程请求重新进行造价鉴定。本院于2009年3月3日、5月12日二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赖永、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华宇公司承包了浏阳市金马家园的房地产建设工程,被告赵某系该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2006年12月1日,被告赵某将该工程的油漆工程部分分包给原告,并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完成,交付两被告使用,但两被告却以工程量有争议为由拒付原告工程款,并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08年1月22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将该工程交有资质的造价机构进行鉴定,并约定,如果工程造价在x元以内,由原告承担鉴定费,否则由被告承担。原告预先垫付了2000元鉴定费。同年12月29日,经湖南致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咨询报告,工程造价为x.97元。鉴定结果出来后被告仅支付工程款x元,尚欠x.97元被告一直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和鉴定费用。

被告赵某辩称,湖南致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审计咨询报告没有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计量单位和单价基础上进行鉴定的,被告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进行核算工程款。

被告华宇公司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某以被告华宇公司的名义承包了浏阳市金马家园的建设工程,赵某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2006年12月1日,赵某与张某某签订承包合同,赵某为甲方,张某某为乙方,赵某将该工程A栋内、外墙油漆、墙漆、仿瓷涂料承包给原告张某某施工。该合同第五条约定付款方式:首先乙方自带材料款进场施工五天后,每人每天可支付生活费10元,工程完成50%后,可支付所完成工程量总价50%的材料款。工程全部完成近验收合格付工程款的80%,其余部分待竣工验收备案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第六条约定施工时间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06年12月25日止。2007年元月份,油漆工程竣工后由于工程质量问题,被告赵某多次要求原告返工。后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的结算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于2008年10月22日签订协议书,赵某为甲方,张某某为乙方。约定:一、选择有资质的造价中介机构进行造价核算;二、中介机构的造价核算金额在x元内,其造价中介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按实调整结算,并按审核金额支付剩余工程款;三、中介机构的造价核算金额在x元以上,其造价中介费由甲方承担,甲方按实调整结算,并在审计结果出来以后的一个月内,按中介机构的审核金额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款。签订协议后双方选择了湖南致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了造价审计,该公司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湘致诚基审(2008)第X号《关于金马家园A栋油漆工程咨询报告》,对工程造价审计为x.97元。被告陆续支付给原告工程款x元。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按照协议和工程造价报告支付剩余工程款x.97元和造价鉴定费2000元被拒付,遂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期间,被告赵某认为湘致诚基审(2008)第X号工程咨询报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单位和单价进行造价鉴定,向我院申请对工程的造价重新审核鉴定。我院委托长沙广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造价鉴定,该公司于2009年4月27日将张某某完成的油漆工程鉴定造价为x.4元。原告对该鉴定提出异议,该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王小英对原告提出的异议出庭详细作出了解释。原告仍然不服,要求对油漆工程再次重新鉴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油漆承包合同书、协议书、湘致诚基审(2008)第X号工程咨询报告、长广咨字(2009)X号工程造价审计报告书、原告领取工程款的条据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且双方均按合同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该合同合法有效。由于双方对工程的结算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才导致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本院委托长沙广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的造价鉴定,是依被告赵某的申请、经原告张某某的同意,双方共同选择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故该造价鉴定应当客观真实,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仍要求再次重新鉴定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造价鉴定结论,被告赵某还应当给付原告工程款7346.4元,根据张某某、赵某双方对鉴定费承担的约定,本案的两次工程造价鉴定费3380元均由被告赵某支付(赵某已支付1380元)。被告赵某系浏阳金马家园建设工程的施工方项目经理,其将建设工程的油漆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实际上是代表华宇公司的一种职务行为,故本案中赵某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华宇公司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某工程款7346.4元和鉴定费2000元。

二、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张某某负担300元,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付昶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宋正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