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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陈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华明,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向国,浏阳市淮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陈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瑞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华明,被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尹向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某诉称:2008年9月10日,原告之女徐娜(已故)被浏阳市日景烟花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景烟花公司)聘用,从事烟花销售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0月31日,徐娜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作尘(已故)及公司职员朱达到长沙洽谈业务,当日下午14时多,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叶作尘当场死亡,徐娜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事后,叶作尘之妻陈某在得知原告申请工伤认定后,否认徐娜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因此向浏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在此过程中,陈某为了逃避工伤责任,于2009年1月14日将公司违法注销,导致日景烟花公司不存在的局面,为此浏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日景烟花公司虽被注销,但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且该公司清算报告中载明,该公司所有债权债务由叶作尘妻子陈某承担,而确认报告中载明,如因清算工作疏忽有未清偿的债务,由陈某负责。故陈某是该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的承担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故陈某应作为本案被告。请求法院确认徐娜与日景烟花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徐娜不是日景烟花公司的职工,在出事前仅在该公司实习。与日景烟花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日景烟花公司系叶作尘于2008年4月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9月10日左右,原告之女徐娜(已故)被日景烟花公司聘用,从事烟花销售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0月31日,徐娜与叶作尘及公司职员朱达到长沙开心区湘梦工艺品商行洽谈业务。当日下午14时40分许,在回浏阳途中行至长永高速x+400M处时,朱达所驾驶的湘x小车因在高速公路上同车道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与在高速公路X路上因故障停车的聂雄敏驾驶的湘x客车追尾相撞,造成朱达受伤,及车上的叶作尘当场死亡,徐娜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作出高公交认字[2008]第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朱达及聂雄敏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徐娜家属与朱达及聂雄敏达成赔偿协议,徐娜家属获得赔偿款25万余元。之后,原告要求叶作尘妻子即被告陈某对徐娜进行工伤赔偿。被告陈某否认徐娜与日景烟花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09年1月14日,陈某与叶作尘的其他亲属叶福生、张素珍作为清算组成员对日景烟花公司进行了清算,决定将日景烟花公司进行注销,并对公司的资产及负债进行了清算,同意公司的剩余财产按清算报告中的方案进行分配,同时决定如因清算工作疏忽有未清偿的债务,由陈某负责承担,陈某在承担债权债务人签字栏内予以签名。清算组成员在确认清算报告签字后,于当日将日景烟花公司进行了工商注销登记。2009年7月21日,原告向浏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浏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以被诉方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申诉。原告遂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徐娜与日景烟花公司的劳动关系。

另查明:1、徐娜于2006年1月10日毕业于湖南纺织职工大学计算机与信息管理专业。同年6月进入广州成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某,不予受理通知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清算报告、确认清算报告、企业注销登记情况、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徐娜于2008年9月被原浏阳市日景烟花文化有限公司聘用,进入该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原浏阳市日景烟花文化有限公司现虽因股东叶作尘的死亡而被其亲属进行了工商注销,徐娜亦因交通事故于10月31日身故,但以上行为和事实的发生不能消除2008年9月至10月期间徐娜生前与原浏阳市日景烟花文化有限公司存在的劳动关系。故徐娜亲属要求确认徐娜与原浏阳市日景烟花文化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陈某辩称徐娜身故前在浏阳市日景烟花文化有限公司实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第2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徐娜与原浏阳市日景烟花文化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存在。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瑞兰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左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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