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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邱某某犯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男,汉族,2008年12月10日因犯拐骗儿童罪,被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犯诈骗罪被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管制二年。2010年9月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9月30日被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县看守所。

新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7月1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邱某某窜至新县城关长潭二街的柳XX胜利通讯店,自称与柳XX儿子的干兄弟关系好,以购买手机为名,拿了汉泰牌手机一部、读卡器、充电器各一个(共价值660元)、现金200元,许诺马上送钱来,后趁机逃离。

2、2010年7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邱某某窜至新县X路\"时尚巴黎婚纱摄影\"店,称自己和妹妹都是7月23日过生日,需要拍摄生日照片,并选好价格2700元的外景拍摄套餐,而后以自己没有带钱为名,主动要求店老板张XX随其一起找其父拿定金。途中,邱某给其父买烟为借口在\"绿缘茶餐厅\"处骗得张x元现金后借机溜走。

3、2010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邱某某在西大山玩耍时碰见学生谭XX,借机套取了其家庭情况,获知其二爹谭XX在县X路开副食水果店。夜20时许,邱某某窜至谭XX副食店,自称是谭XX五弟谭XX的熟人来照顾其生意的,骗取了谭从亮的信任。邱某某先让谭XX将大米、酒等物品装上三轮车,称好后送往银基北城花园,又拿出两个红包说要送礼,叫谭XX先借5600元钱给他,将货物送到银基花园后一起结算。谭XX就借给他5600元钱,后邱某某又从谭XX处拿了三条黄某豪烟(价值264元)、苏烟两盒(价值80元)、硬中华烟一盒(价值42元)。后邱某某与谭XX一起送货行驶致解放桥红绿灯处,邱某到瑞丰宾馆送礼,让谭XX在解放桥红绿灯处等他,邱某机溜走。

4、2010年7月23日,被告人邱某某租马XX的出租车在新县玩一天。下午17时许,在新县人民医院附近,邱某某以给女朋友打电话为名,借用马XX一部价值780元的诺基亚牌手机,邱某某在打电话过程中借机溜走。

5、2010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邱某某在九龙潭玩时寻机认识了学生林XX,套取林的父母在二中路口开金三角卫浴店,经营水暖、太阳能等,便称其父是帝泊森酒店KTV的老板,过几天要到林XX父亲的店买太阳能。2010年7月30日中午,邱某来到金三角卫浴店,称付车费从林XX处拿了100元现金,后与店老板林XX(林XX之父)谈好要购买太阳能,在林XX送货的途中称给其父带烟将林时春骗至亚兴广场,谎称没带钱,让林XX借其500元现金,后乘机溜走。

6、2010年8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到亚兴广场旁黄XX水果摊,自称是浅水湾洗浴中心采购员,需大量购买水果。在黄XX将水果送到浅水湾后,邱某称要给老板买烟,骗得黄某如520元现金后溜走。

7、2010年8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到京九农贸市场扶XX调料店,通过交谈获知扶XX与其小姨邹XX是熟人,后称其父开酒店需购买大量调料,见扶XX没有怀疑时,先以交手机费为借口骗得扶x元现金,后又称要购买香烟,诱使扶XX在游XX处为其担保购买香烟,拿走价值1365元的香烟,造成扶XX经济损失1365元。

8、2010年8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邱某某窜至新县红星城全友家私店,自称来购买家具,挑选好价值8790元家具后,明知其卡内无钱,让店主苏XX一起到建设银行转账,后假装带着苏XX到帝泊森酒店称找其老板,邱某某在酒店内转了几圈来拖延时间,出来后告诉苏XX老板在打牌没有时间,只给了一张x元的卡,让苏XX给其1210元找零钱后好转账x元,苏XX便将1210元现金及发票等给了邱某某,而此时银行已下班无法转账;邱某某又称到新县人民医院找其妈拿钱,两人一起到人民医院后,邱某某让苏XX在门口等候,其趁机从人民医院后门溜走。后在县城土产岭被苏XX发现后将其扭送公安机关。

9、2010年6、7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邱某某窜至新县高中分校左侧凤莲超市,自称是旁边\"金典数码\"照相馆老板的弟弟,拿了玉溪烟两条(价值380元)、蓝帝豪烟两条(价值360元)、洋河酒两瓶(价值380元),当店主王XX让现金结算时,邱某让其子将他送到亚兴广场后取钱付款,被送至亚兴广场后邱某带货物乘机溜走。

10、2010年8月初的某天下午,被告人邱某某来到叶林二街孔XX商店,自称是县政府采购团成员,需购买大量烟花,又自称是万XX的徒弟以取得孔XX的信任,让孔XX准备好找零钱90元,后骗得孔XX90元现金溜走。、

11、2010年8月下旬的某天下午,被告人邱某某来到京九路清华阳光太阳能店,假装购买大型号太阳能,自称是鑫海大厦张经理的外甥,可以帮店主梅XX介绍生意,骗取梅XX的信任后,以购买窗帘差钱为借口,骗得x元现金后溜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结论书、户籍证明、购物清单、收据、刑事判决书2份;证人谭XX、林XX、苏XX、游XX、杨X等的证言;被害人柳XX、张XX、谭XX、马XX、林XX、黄XX、扶XX、苏XX、王XX、孔XX、梅XX的陈述;公安机关的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邱某某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被处以刑事处罚却仍旧不思悔改,继续作案,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聂晓静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刘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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