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皮某与康某甲买卖纠纷案

时间:2001-04-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庆民终字第126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庆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皮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X楼X单元X室。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系上诉人之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庆石油管理局物业一公司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费玉红,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康某乙,系被上诉人姐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上诉人皮某因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0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皮某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费玉红,被上诉人康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康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皮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原告皮某不服,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取得该车是善意取得;上诉人已将该车过户到本人名下,是该车的所有权人,故应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举证如下:

复议申请书一份。欲证明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原审法院将车辆扣押后,上诉人曾申请复议。被上诉人称不知道此事。本院对此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被上诉人举证如下:

(199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欲证明被上诉人在与蒋春友离婚案件中,对诉争的捷达黑(略)号轿车未作出处理。上诉人对此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经庭审调查,并结合原审有关证据。确认本案法律事实为:

被上诉人康某甲与其夫蒋春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崔福祥处购买黑(略)号捷达轿车一辆,蒋春友在康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未征得康某甲同意,于1999年3月以(略).00元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上诉人皮某。1999年8月康某甲起诉与蒋春友离婚,龙凤区法院根据康某甲的申请,对该车于1999年12月8日予以扣押。同时向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分别送达了民事裁定书。2000年1月经康某甲申请,大庆市公安交警支队于2000年3月20日以该车未办理交易税为由,对该车办理的变更过户手续予以撤销。2000年3月17日,上诉人皮某为重新办理过户手续,与原车主崔福祥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协议注明双方(系指皮某与崔福祥)未发生金钱关系,系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而签订的协议。2000年3月29日,上诉人皮某将黑(略)号捷达轿车重新办理了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上诉人皮某在明知该车已成为另案的诉争标的,且已被法院依法扣押情况下,仍与原车主崔福祥签订虚假协议,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其行为构成恶意取得,其买卖行为无效。上诉人不能成为该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该车作为康某甲与蒋春友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在未征得夫妻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蒋春友擅自处分,其处分行为无效。故该车仍应为康某甲与蒋春友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0.00元,由上诉人皮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黎明

代理审判员丛海彬

代理审判员刘俊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王东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