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军,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村长。
委托代理人:张宇宁,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杨某军,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宇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9月,原告因住房拥挤,年久失修,居住危险,向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房用地申请,并按被告要求向其缴纳了宅基地款2700元,被告收到原告的宅基用地申请和宅基地款后,却迟迟不给原告批复宅基地。经原告多次催促,仍不予审批。无奈之下,原告找到被告要求退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退款。故状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批宅基地款2700元及利息394.2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这事是前任村委经手的事,现在的村委并不清楚,前任村委又不交帐,无法落实该笔帐。现任村委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4日,原告杨某甲因申请宅基地向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缴纳了2700元批宅款。该款由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前任村长杨某法经手,收款收据加盖有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公章。至今,原告杨某甲申请的宅基地仍未批准。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村长已经换届,前任村长的账目未交,无法落实解决为由,拒绝还款。原告杨某甲诉求我院,要求判令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告批宅基地款2700元及利息394.2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缴款的目的就是批宅基地。既然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未能为原告办妥宅基地手续,就应当返还该款。收款收据加盖的公章表明收款人系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前任村长只是经手人。而且,村长换届不能影响被告对外的民事行为效力,前任账目未交是其内部原因,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拒绝还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告杨某甲要求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返还2700元批宅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该款系批宅款,原告主张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告杨某甲批宅基地款2700元。
二、以上给付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杨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小平
人民陪审员姜维
人民陪审员张舒岩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董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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