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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诉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董窑村民委员会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军,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村长。

委托代理人:张宇宁,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杨某军,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宇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9月,原告因住房拥挤,年久失修,居住危险,向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房用地申请,并按被告要求向其缴纳了宅基地款2700元,被告收到原告的宅基用地申请和宅基地款后,却迟迟不给原告批复宅基地。经原告多次催促,仍不予审批。无奈之下,原告找到被告要求退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退款。故状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批宅基地款2700元及利息394.2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这事是前任村委经手的事,现在的村委并不清楚,前任村委又不交帐,无法落实该笔帐。现任村委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4日,原告杨某甲因申请宅基地向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缴纳了2700元批宅款。该款由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前任村长杨某法经手,收款收据加盖有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公章。至今,原告杨某甲申请的宅基地仍未批准。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村长已经换届,前任村长的账目未交,无法落实解决为由,拒绝还款。原告杨某甲诉求我院,要求判令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告批宅基地款2700元及利息394.2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缴款的目的就是批宅基地。既然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未能为原告办妥宅基地手续,就应当返还该款。收款收据加盖的公章表明收款人系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前任村长只是经手人。而且,村长换届不能影响被告对外的民事行为效力,前任账目未交是其内部原因,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拒绝还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告杨某甲要求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返还2700元批宅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该款系批宅款,原告主张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告杨某甲批宅基地款2700元。

二、以上给付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杨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小平

人民陪审员姜维

人民陪审员张舒岩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董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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