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胜利油田胜大实业总公司(原名称某胜利油田胜大集团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长生,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该公司法律事务科科长。
原告于2006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略).41元及利息(略)。19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其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双方和解协议确定的主要内容:
甲方胜利油田胜大实业总公司;乙方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乙方确认甲方在起诉书中所主张的货款(略).41元为乙方所欠甲方货款。
一、乙方就该货款归还时间做出如下承诺:
1、2006年5月15日前归还200万元;
2、2006年6月20日前归还200万元;
3、2006年7月30日前归还200万元;
4、2006年8月30日前归还(略)。41元。
注:以上金额均为货币资金。
本案的诉讼费(略)元,减半收取为(略)元;保全费(略)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洪海
审判员牛国昌
审判员张勇
二00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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