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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胜大实业总公司与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

时间:2006-05-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民四初字第2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胜利油田胜大实业总公司(原名称某胜利油田胜大集团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长生,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该公司法律事务科科长。

原告于2006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略).41元及利息(略)。19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其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双方和解协议确定的主要内容:

甲方胜利油田胜大实业总公司;乙方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乙方确认甲方在起诉书中所主张的货款(略).41元为乙方所欠甲方货款。

一、乙方就该货款归还时间做出如下承诺:

1、2006年5月15日前归还200万元;

2、2006年6月20日前归还200万元;

3、2006年7月30日前归还200万元;

4、2006年8月30日前归还(略)。41元。

注:以上金额均为货币资金。

本案的诉讼费(略)元,减半收取为(略)元;保全费(略)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洪海

审判员牛国昌

审判员张勇

二00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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