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甲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抓获,2009年4月4日被宣布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4月15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0月22日上午,被告人徐某甲到平舆县X镇X村委新孙某村孙某某家,将一黑色豪江110型两轮摩托车偷走,经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248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华、李某某、冯某某、徐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证明》、欠款条、户籍证明等书证;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鉴字(2007)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照片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甲辩称,其时借孙某某的摩托车,李某华给其顶账顶走了,借车时孙某某的老婆和媳妇在场。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2日上午,被告人徐某甲到平舆县X镇X村委新孙某村孙某某家,趁孙某某家人不备,将孙某某家一辆黑色“豪江”牌110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为2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徐某甲供述,家人都叫其徐某磊,其2007年10月22日上午到孙某某家骑摩托车,孙某某的妻子告诉其摩托车钥匙被孙某某拿着,孙某某不在家,后其将孙某某家的黑色“豪江”110型摩托车车锁底下的线拽掉,把该摩托车蹬响并骑走,当骑到正阳县X镇X村委陈庄路口时被在寒冻街上卖大阳摩托的李某华作走顶其欠李某华摩托车钱2100元了。2、被害人孙某某陈述,其子叫孙某飞。2007年10月22日上午,其将自家摩托车锁着放在院子里出去了,其妻子在河边洗衣服,家里大门没有锁。徐某磊到其家院子里把摩托车线头拽掉将摩托车骑走,被其媳妇李某燕和冯某某发现。徐某磊将车盗走后,被寒冻镇街上一个叫李某华的卖摩托车的人作帐作走了。3、证人李某华2007年10月30日证明,其于大概五、六天前的一天中午下乡回来走到陈庄路口,碰见徐某磊骑一辆摩托车,由于徐某磊欠其的钱,其就叫他还钱,他没钱还,其就把他骑的那辆摩托车顶替他欠的钱了。4、证人李某某证明,2007年10月22日上午,其正在村西边的河堤上玩,看见一个年轻人骑着一辆黑色豪江110型两轮摩托车从北往南跑,其不认识那个年轻人,但看他骑的摩托车是其家的,就回家看,发现院子里的摩托车不见了,就给其爸孙某某说摩托车被人偷走了,沿着河堤正南跑了。5、证人冯某某证明,2007年10月22日上午,其在村西边河湾钓鱼,看到一个年轻人叫徐某磊(寒冻人)骑一辆摩托车沿河堤往南走,刚开始不知道骑的谁的摩托车,后来,孙某某说他的摩托车被人偷走,就想着徐某磊骑的黑色110型豪江两轮摩托车就是孙某某被盗的摩托车。当时徐某磊还问我叫喜文吗,他曾在其村玩过几天。6、证人徐某乙证明,其媳妇叫李某某,家人及本村人都叫他李某燕。2007年10月22日上午,其收拾该洗的衣服准备到河边洗衣服时,一个瘦高个的二十六岁左右的男子走到其门口,说骑其家的大摩托车,其称没有钥匙,他又要骑小摩托车,其称小摩托车的钥匙被其丈夫拿走了,他说他拽摩托车线,其不让他拽,想着他没有钥匙也骑不走,就到河边洗衣服去了,洗完衣服回家后,就不见摩托车了。当时其媳妇李某燕在前面河堤上哄其孙某玩。7、证人张某某证明,其于2005年7月份卖给孙某飞一辆黑色豪江110型两轮摩托车,开的有发票,3500元。

8、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徐某甲于2009年3月30日23时许在武汉市江岸区X村X号因与人发生纠纷被传唤至派出所后,警方经查询发现徐某甲为网上逃犯,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新街派出所民警遂将其控制的事实。

9、李某华《证明》证实徐某甲所盗摩托车已归还孙某某的事实。

10、《欠款条》证明了被告人徐某甲欠李某华2170元的事实。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12、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鉴字(2007)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徐某甲所盗摩托车经评估价值为2480元。

13、照片证明了被告人徐某甲所盗摩托车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且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范松

审判员刘鑫

审判员刘宇飞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麻小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一审 判决书 徐某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