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8日夜,付艳岗、邓晓林、王燕波、王朝峰、杨某(均已判决)到林州市第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盗窃汽车配件30件后,付艳岗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找出租车将被盗汽车配件运至林州市X村被告人李某某处,被告人李某某以600余元的价格收购该被盗汽车配件后卖至安阳市。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汽车配件价值270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付艳岗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判决书,户籍证明及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09年11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该事实有公安机关讯问笔录、情况说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杨某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以上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高洁

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