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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从林钢晋家庄铁矿配电室前电缆沟里盗窃电缆(铜芯)18.6米,型号为3X35+1X16。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021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X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赃物被追退归还失主。认定该情况事实的证据有林州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庭审认罪、悔罪,且在案发后赃物被追退归还失主,依法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路宏山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静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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