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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xx、王xx、王xx要求宣告王xx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王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王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王xx、王xx、王xx要求宣告王x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申请人王xx、王xx、王xx为被申请人王xx的子女。被申请人王x年起患病(老年痴呆),于2006年11月19日走失至今并未找到。在被申请人王xx失踪当日三申请人到涧西区X路派出所报案,后在洛阳电视台、洛阳晚报等报刊登寻人启事寻找,也多次在收容中心、民政局、殡仪馆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故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王xx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于2009年5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王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王xx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xx、王xx、王xx申请王xx失踪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被申请人王xx为多年患有老年痴呆的病人,于2006年11月19日走失。三申请人经过多方寻找,至今未找到王xx。故申请人于2009年4月17日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失踪。因被申请人王xx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符合宣告失踪的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在受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现已期满,被申请人并未找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王xx为失踪人。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申请人王xx、王xx、王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郭军智

二00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谭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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