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开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下称:通用机械公司)。
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1951年出生。
被执行人:开封通用机械厂制冷空调安装成套工程公司(下称:通用安装公司)。
白某某诉通用安装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30日作出(2003)汴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白某某于2007年2月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通用安装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通用机械公司系其出资开办单位,且在通用安装公司被吊销后无偿接受了通用安装公司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8)金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追加通用机械公司为被执行人。通用机械公司应对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x元及利息。通用机械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8)金执字第485-X号民事裁定,驳回通用机械公司的异议。
通用机械公司不服(2008)金执字第485-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其辩称:通用安装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通用机械公司不是通用安装公司的主管部门,亦未向其出资,更没有接受通用安装公司法人资格吊销后的任何资产等。因此追加其为该案被执行人不当,请求撤销该裁定。
经审理查明:通用安装公司于1994年7月15日成立,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禹王台(原南关)分局登记注册证明显示,通用安装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是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武装部后主管单位变更为开封市南关区人大机关劳动服务公司。通用安装公司于2003年8月12日被工商局吊销。
本院认为:通用安装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企业,应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该企业终止后其债务应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担,但该企业终止后义务承受人并未确定。原审法院认为通用安装公司吊销后通用机械公司无偿接受了通用安装公司的财产,追加通用机械公司为被执行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复议人通用机械公司所提复议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8)金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及(2008)金执字第485-X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庆龙
审判员:张学锋
审判员:王大章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自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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