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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蔡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尚德专,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洪才,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蔡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蔡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虽为中牟县X镇X村,但自1998年起一直在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居住生活,且本案侵权行为地亦在郑州市金水区,因此,被告蔡某某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中,虽然被告蔡某某的住所地在中牟县X镇X村,但是其提供的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能够证明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其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金水区,且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地也在郑州市金水区,故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蔡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印召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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