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与河南正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赵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某领,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随喜,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郑州市管城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潘某,男,无业,住(略)。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河南正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通公司)、赵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随喜、被告正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3月11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郑州市管城区滨河花园的X号楼工地从事建筑工作,当晚9点许加班时,由于被告的承重竹笆与钢管没有固定,导致原告从架子摔下,造成椎体压缩性骨折。原告被送往郑州中原创伤手外科医院,但被告却拒不支付医疗费,直到手术做完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才勉强先后给付了共计x元的医疗费。后由于原告无力承受后续治疗所需的高昂医疗费,只得于2008年4月26日出院,回农村老家继续进行治疗。在回到老家的半年里,原告的生活根本不能自理,由其子女日夜进行专门陪护并配合医生治疗。到目前为止,原告仍不能弯腰,更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医生说要想更好的恢复必须进行二次手术,但巨额的医疗开支对原告来说只能时可望而不可及。因事故后被告对后发生的费用拒不赔偿,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赔偿金,共计x.6元。诉讼过程中,原告的伤情经鉴定后,将诉讼请求明确为:医疗费x.6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3600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x.4元、鉴定费800元及精神赔偿金x元,以上共计x.2元。

被告正通公司辩称: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而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再进行劳动仲裁,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赵某某辩称:同意正通公司的意见。另外,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被告已支付原告2万元医疗费,原告称不再要求被告赔偿。事故发生后十余天,原告才住院治疗,其病情是否系在被告工地所造成的不能确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正通公司承建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区滨河花园工地从事建筑工作(干杂活)。被告正通公司承包工程后,其提供工程建筑设备、建筑材料,而将该工程中的X号楼工地的劳务部分以包工的形式转包给了被告赵某某。原告事故前系赵某某所承包的X号楼工地的施工工人,由赵某某负责管理和进行劳务分工,并发放劳动报酬,当时口头约定原告在工地干杂活,每天工资为45元。2008年3月11日晚9时许,原告在该号楼工地加班施工站在架子上平水泥时,因架子承重竹笆与钢管没有固定牢固,导致原告从架子上摔下,造成重伤。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郑州中原创伤手外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1、L1椎体压缩性骨折并脊神经损伤;2、糖尿病Ⅱ型。原告于2008年3月18日至2008年4月26日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x.6元,其中被告赵某某已支付x元。原告出院医嘱:1、院外绝对卧床休息三个月;2、床上加强功能锻炼;3、不适随诊。原告出院后称因没钱在郑州继续治疗及考虑到护理人员情况,就回到老家河南省原阳县X村卫生所继续治疗,产生医疗费7000元并提供相应医疗票据。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其伤情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情况的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根据原告所提出的申请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司法鉴定所作出豫同一司法鉴定所【2009】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x-2006)附录BB.1ⅰ)14)条款规定,张某甲伤情应为九(9)级伤残。由此产生鉴定费800元。

另查明:原告户籍地为河南省原阳县X乡曹庄,但其常年在外打工,打工收入是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原告称,其出院回家后,其子女轮流照顾其生活长达半年。

还查明:被告赵某某无相应的建筑工程承包资质。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举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甲经人介绍到被告赵某某所负责的X号楼工地上施工,由赵某某负责管理、分配劳务和发放劳动薪金等,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雇佣关系。原告在施工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并致伤残,作为雇主的被告赵某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工地的实际承包人为被告河南正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明知赵某某无建筑资质而将上述工程的X号楼分包给赵某某,其应与赵某某共同对原告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河南正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赵某某之间虽在工程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管理等方面有约定,但此系双方内部之间的约定,对外无效力。

原告主张医疗费并提交相应医疗票据,经审查,其中在郑州中原创伤手外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x.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x元,应为7784.6元,该组医疗票据系正规发票,合法、真实,但考虑到有一部分医药费系用于原告的糖尿病治疗,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本院酌定支持5000元;对其中的河南省原阳县卫生所的医疗票据7000元,因票据未加盖公章,形式不正规,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但考虑到原告的实际伤情,其在老家必然会发生检查、辅助治疗等相关费用,本院酌定支持2000元;对原告主张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根据原告因伤致残持续误工情况、出院医嘱载明内容及实际住院时间等情形,原告误工时间为自2008年3月11至2009年5月24日(定残前一日)共440天;原告事故前系郑州市建筑工地施工工人,每天45元,本院参照该标准,酌定每天以40元计算,故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x元,原告要求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护理费,根据原告实际伤残状况等因素,本院酌定原告住院期间及出院后需一人护理为宜;原告主张6个月的护理时间合理,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应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被告主张护理费3600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根据原告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本院酌定计算90天,按照10元/日计算,共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原告实际住院期间计算40天,按照25元/日计算,共1000元。原告主张伤残赔偿金,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另外,原告系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虽为河南省原阳县X乡曹庄,但其常年在外打工,打工收入是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应视为城镇居民,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x.4元。此次事故造成原告L1椎体压缩性骨折并脊神经损伤并构成九级伤残,已造成严重后果,给其本人带来巨大痛苦,仅赔偿原告的直接损失,不足以弥补原告精神上所受的痛苦,故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的理由正当;根据原告的伤残程度,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x元过高,本院酌定支持50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x.4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正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x.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87元、鉴定费80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河南正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赵某某负担23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文霞

代理审判员张健华

人民陪审员易国伟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任翔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