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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贤拘留复议一案复议决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马某某。

马某某因不服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09年8月11日作出的(2004)洛提执专字第X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马某某认为吉利法院违法办案且程序违法,申请撤销拘留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孟津县汇兴水务有限公司(原孟津县自来水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对其主要负责人马某某采取拘留措施并无不当。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洛提执专字第X号拘留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马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04)洛提执专字第X号拘留决定书。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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