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胡某某诉杞县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家忠,河南众志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杞县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丙申,河南众志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杞县X乡建设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家忠、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丙申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杞建(2009)X号关于胡某某建筑许可证自行失效的通知:胡某某,根据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你于1988年9月18日在杞县X镇管理所办理的《杞城管建字第X号》建筑许可证在1998年建房时已自行失效。

原告不服,诉称,原告建房不占公共设施,符合城市规划,且原告建房时办理了建筑许可证。原告所建房屋已使用二十余年,且无任何人提出异议,且进行了物权登记。被告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作出的通知属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使原告权益受到侵害。请求依法撤销。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严格说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性。建筑许可证是1988年办理的,招待所证明是1990年才用此地,该建筑许可证已失效。被告作出的通告是正确、合法的,不应撤销。

经审理查明,1988年9月18日原告在杞县X镇管理所办理了杞城管建字第X号建筑许可证,于1990年按建筑许可证记载的内容建成厨房一间。被告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杞建(2009)X号关于胡某某建筑许可证自行失效的通知:胡某某,根据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你于1988年9月18日在杞县X镇管理所办理的《杞城管建字第X号》建筑许可证在1998年建房时已自行失效。

本院认为,原告的持有的建筑许可证于1998年9月18日颁发,原告的房屋于1990年所建,被告作出杞建(2009)X号通知书中却表述原告持有的建筑许可证在1998年建房时已自行失效,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被告杞县建设局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杞建(2009)X号关于胡某某建筑许可证自行失效的通知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孔方

审判员梁寅荣

审判员尹飞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卢志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