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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甲与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后谢乡小寨杨某村民委员会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谷某某,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河南九九(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杨某甲因与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寨杨某委会)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燕京、谷某某、被上诉人小寨杨某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艳丽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在审判程序上存在合议笔录及审委会笔录签名不全的问题。故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李强

审判员赵庆祥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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