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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甲犯受贿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重庆市黔江区人,土家族,专科文化,案发前系黔江区妇幼保健院院长,现住(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决定刑事拘留,于2009年3月21日由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某某,重庆市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甲犯受贿罪,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甲及其辩护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甲自2005年8月起任黔江区妇幼保健院院长。2007年以来,重庆市源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陈某多次向被告人段某甲推销飞利浦HD11型全数字化全身彩色多普勒诊断系统(简称“飞利浦HD11型彩超机”),并承诺事成后送给其15万元人民币的“感谢费”,被告人段某甲表示同意。在后来的招标过程中,陈某为了能够中标,将“飞利浦HD11型彩超机”的优势技术参数提供给被告人段某甲,并要求被告人段某甲把参数纳入招标条件,被告人段某甲便安排黔江区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将陈某提供的飞利浦HD11型彩超机的优势技术参数纳入招标条件,并报送黔江区政府采购中心形成招标文件。之后,被告人段某甲又将黔江区妇幼保健院购买彩超机的预算价透露给陈某,帮助重庆源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157.8万元的价格顺利中标。事后,被告人段某甲先后五次共计收受陈某送的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段某甲将贿赂款用于重庆买房付首付、还借款、给妻子何某乙进货以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等。支持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黔江区妇幼保健院的情况说明、检察四分院情况说明以及其他相关书证等。

被告人段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段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段某甲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被告人段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好,退赃积极,有悔罪诚意,请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段某甲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且在案发前工作情况良好,请予以酌情从轻处罚;5、被告人段某甲系初、偶犯,且情节较轻,请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某甲自2005年8月起任重庆市黔江区妇幼保健院院长(该院系黔江区卫生局下属的财政二级拨款的国有事业单位)。2006年下半年,重庆源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以下简称重庆源和公司)陈某多次向被告人段某甲推销飞利浦HD11型全数字化全身彩色多普勒诊断系统(简称“飞利浦HD11型彩超机”),并承诺事成之后给其15万元人民币的回扣,被告人段某甲表示同意。2007年7月,黔江区卫生局同意黔江区妇幼保健院购买彩超机。在后来的招标过程中,陈某为了能够中标,将“飞利浦HD11型彩超机”的优势技术参数提供给被告人段某甲,并要求被告人段某甲把参数纳入招标条件,被告人段某甲将陈某提供的飞利浦HD11型彩超机的优势技术参数传递给负责制定招标文件的黔江区妇幼保健院办公室主任李某某,让其作为招标参数纳入招标文件,并报送黔江区政府采购中心形成招标文件。2007年8月,黔江区政府采购办进行招投标,被告人段某甲又将黔江区妇幼保健院购买彩超机的预算透露给陈某,帮助重庆源和公司以157.8万元的价格在招标中顺利中标。事后,被告人段某甲先后五次收受陈某送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将钱主要用于在重庆买房付首付、还借款、给妻子何某乙进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等。

被告人段某甲收受陈某所送人民币1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7年10月18日,被告人段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

(2)2008年3月初,被告人段某甲在重庆市江北观音桥某宾馆收受陈某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

(3)2008年7月下旬,被告人段某甲在重庆市委党校办事期间,收受陈某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4)2008年9月,被告人段某甲在重庆市龙头寺火车站收受陈某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5)2008年10月12日,被告人段某甲在重庆市江北机场收受陈某所送的人民币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甲已将收受的赃款全部退还。

另查明,2009年3月20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通知被告人段某甲接受调查,被告人段某甲主动交待了其分五次共收受陈某贿赂款15万人民币的全部犯罪事实。

被告人人段某甲在羁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诉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庭审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

1、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07年以来,以黔江区妇幼保健院购买彩超机的过程中,作为黔江区妇幼保健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赃款15万元人民币。

2、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开始就向段某甲推销飞利浦HD11彩超机。2007年初,黔江区保健院决定购买飞利浦HD11型彩超机。后将事先准备好的飞利浦HD11型彩超机的技术参数(是打印的,A4纸两到三页)提供给段某甲,并将技术参数拷贝到他的电脑里,还表示事成后给段某甲15万元人民币的“感谢费”。要求段某甲将这些技术参数纳入采购条件,使得飞利浦HD11型彩超机能够顺利中标。同年8月,段某甲将采购彩超机的预算透露出来,使其所在的源和公司顺利中标。后自己分五次送给段某甲共计人民币15万元。

3、证人唐某某证言,证实自己和陈某系重庆源和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2006年经陈某介绍认识了黔江区妇幼保建院的院长段某甲,并得知该院准备购买彩超机的信息,于是安排陈某与段某甲联系。2007年通过陈某与段某甲商谈,黔江区妇幼保建院决定了要他们公司的飞利浦HD11这款彩超机。由于通过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于是自己安排刘兴胜将HD11彩超机的优势参数提供给陈某,由陈某提供给院方,再由院方提供给采购中心,使得源和科技公司顺利中标。这笔业务陈某给段某甲的回扣应该在10%以上,具体数目其不清楚。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由于黔江区妇幼保健院一直以来都想购买一台彩超机,于是派遣副院长徐先智(现已退休)等人到秀山妇幼保健院和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对彩超机机型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考察后,认为飞利浦成像效果很好,准备了飞利浦的相关资料,并提供了由被告人段某甲通过QQ传来的技术参数。向黔江区卫生局申报,卫生局将申报材料转交到黔江区财政局采购办,组织招标采购。2007年9月,通过政府采购办,从一家中标公司(重庆源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飞利浦HD11彩超机,价格是150余万元人民币。

5、证人何某乙的证言,证实自己在重庆进货时找其丈夫段某甲拿了一万元钱,回来后还给了他。2008年10月,被告人段某甲为其交了2.2万元养老保险,其中1.8万多元钱是补交历年所欠的养老保险金,4千元是交的2008年当年的养老保险。钱是段某甲拿到银行存的。

6、证人何某丙证言,证实在2007年年底,因为正阳办厂差钱,曾找姐夫段某甲借过人民币8万元。

7、证人段某丁的证言,证实2007年年底,其哥段某甲找其借过3万元钱,后在2008年3、4月,段某甲还了1.5万元现金,剩下1.5万元于2008年9月由段某甲以给父母缴养老保险的形式还清。

8、证人罗某、王某某、郑某某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段某甲没有向他们反映过妇幼保健院以及其本人在业务上收受回扣、礼金、红包等经济问题。

9、被告人段某甲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干部职务登记表、干部履历表,证明被告人段某甲系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情况。

10、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由来及相关情况。

11、采购彩超机的相关资料、支付货款的相关材料,证明了黔江区妇幼保建院采购彩超机及支付货款的情况。

1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的破案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段某甲在检察机关调查时,主动交待了其分五次收受陈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的事实。

13、扣押款物清单,证明被告人段某甲在检察机关退赃15万元。

14、黔江区看守所在押人员检举审批表、检举揭发材料查证回执、询问笔录、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破案信息,证明被告人段某甲检举情况属实。

15、银行资料、记账凭证及原始发票复印件、采购公告、招标文件等其他相关书证。

16、何某乙养老保险的相关情况,证明了其养老保险缴纳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黔江区妇幼保健院院长的职务之便,在医疗设备采购业务中,为供货商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x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段某甲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甲在检察机关掌握具体犯罪事实前,主动交待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甲在羁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段某甲归案后,积极退清赃款,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与被告人段某甲所犯罪责不符,不宜适用缓刑,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客观实际,予以采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19日止。)

二、赃款人民币x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吴春丽

人民陪审员李某言

人民陪审员王某江

二OO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露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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