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重庆琳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琳昌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巴南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琳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8),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重庆琳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4),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觉富,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琳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琳昌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巴南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4月1日进行了询问审理,琳昌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某某,人保公司巴南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方觉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光宇公司于2006年10月31日将所属的渝x号奥迪轿车在人保巴南支公司处投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及免赔率特约条款,保险期限为2006年11月2日零时起至2007年11月1日24时止。合同签订后,光宇公司履行了缴纳保险费义务。渝x号车长期停放于琳昌公司地下车库,并按月缴纳停车费用。2007年7月17日,鱼洞城区降大暴雨,渝x号车停放于琳昌公司地下车库时,被车库积水所淹,琳昌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抢救,抢救过程中未能及时联系到渝x号车车主取得钥匙,该车未能及时抢救救出。光宇公司随即向人保巴南支公司报案,人保巴南支公司进行了现场勘查,光宇公司于2007年7月17日向人保巴南支公司提出索赔申请,随后将渝x号车送至重庆商社德奥汽车有限公司维修,并由人保重庆分公司查勘定损。2008年6月6日,光宇公司向人保巴南支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载明因渝x号车被水淹导致的损失,按照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先由人保巴南支公司对渝x号车损先行赔付,并将对琳昌公司的追偿权转让给人保巴南支公司。后人保巴南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于2008年9月2日向光宇公司支付了x.00元保险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光宇公司将所属的渝x号车长期停放于琳昌公司地下车库,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车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光宇公司按口头约定按月支付停车费管理费用,双方达成由琳昌公司有偿看管渝x号车的合意,应受到法律保护,琳昌公司应妥善保管光宇公司停放于地下车库的渝x号车。根据重庆市巴南区气象局出具的证明,2007年7月I7日鱼洞城区日降雨量为103.3毫米,构成气象学中的大暴雨气象灾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大暴雨虽然难以预见,但琳昌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及充分的防御职责。降雨过程中,被告琳昌公司应该注意到地下车库是否会造成积水,当积水形成后,被告琳昌公司应组织足够的人力、物力对车辆采取及时、得当的抢救措施,方能避免渝x号车的损失。被告琳昌公司未尽最大努力防止车辆损失的发生,对其因不可抗力而免责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本案中,大暴雨造成被告琳昌公司地下车库积水,同时因被告琳昌公司采取抢救措施不力、保管不善导致渝x号车被水淹而损坏,客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由于该损害属多因一果,被告琳昌公司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大暴雨积水的客观因素可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光宇公司将对被告琳昌公司的索赔权书面转让给原告人保巴南支公司,原告在向光宇公司支付x.00元的保险赔款后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琳昌公司赔偿,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得到支持。另琳昌公司辩称本案系“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纠纷,诉讼时效应从事故发生之2007年7月l7日起算为一年,至人保巴南支公司起诉之诉2008年1O月13日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为,人保巴南支公司取得索赔权之日为光宇公司向其书面出具权益转让书之日即2008年6月6日,2008年10月13日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对琳昌公司这一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重庆琳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款x.00元。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5.00元,财产保全措施费2270.00元,共计5275.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公司负担3595.00元,由重庆琳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80.00元,上述费用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公司自愿垫付,重庆琳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金额随赔偿款一并付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公司。

琳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主要理由是: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属不可抗力,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2、一审法院程序不公正。3、本案已过诉讼时效。4、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人保巴南支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光宇公司将所属的渝x号车长期停放于琳昌公司地下车库,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与琳昌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车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琳昌公司接受保管后应妥善保管光宇公司停放于地下车库的渝x号车。2007年7月I7日鱼洞城区下大暴雨致渝x号车被水淹而损坏,琳昌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及充分的防御职责。琳昌公司客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由于该损害属多因一果,大暴雨积水的客观因素可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光宇公司将对琳昌公司的索赔权书面转让给人保巴南支公司,人保巴南支公司在向光宇公司支付x.00元的保险赔款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琳昌公司赔偿,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得到支持。上诉人上诉一审法院程序不公正、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本案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重庆琳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袁文

审判员胡洪亮

代理审判员王冬

二00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邓柯言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