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诉焦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42岁。

委托代理人:赵婷,系河南永晖(略)事务所(略),一般代理。

被告:焦某,男,43岁。

上列原告刘某诉被告焦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1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不好。双方于X年X月X日生一儿子焦某,X年X月X日生一女儿焦某。原告非常珍惜家庭,但被告经常酗酒、无端辱骂原告,甚至稍有不如意就对原告大打出手,夫妻双方经常冷战。家庭收入主要靠货车的营运收入,但这些钱全由被告掌握,原告只有外出打工来维持原告及孩子们的日常生活。被告对孩子们经常不管不问,对家庭没有责任心。被告经常打骂原告,致使原告多次受伤,给原告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所以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x元。我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洛龙区X乡龙兴小区X-X-X和X-X-X房产两套,共计x元;江淮小货车一辆,价值x元;共同存款x元);3、判令被告对原告精神赔偿x元;4、判令婚生女儿焦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同意与原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款x元,被告因生活所迫借外债x元,江淮货车一辆,价值x元。共同财产都在原告手里;三、原告经常夜不归宿,子女都是我父亲在帮忙照顾,原告未尽到母亲职责,家庭一切生活来源全靠被告开车养家,对被告身心造成巨大伤害,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x元;四、依法判令婚生男孩焦某、焦某由被告抚养。焦某系表兄谢小军的女儿,由我抱养,并非原告所生;五、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月10日登记结婚,1992年11月8日婚生一子焦某,2004年抱养被告表兄谢小军之女,取名焦某(实际出生日期为2004年5月22日,户口本上登记为2001年12月24日),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夫妻感情欠佳。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财产;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洗衣机一台、存款x元(户名:焦某)、价值x元江淮货车一辆、共同债权x元。另查明,原被告及被告之父、焦某、焦某一家五口人共分得拆迁安置房两套,分别是龙兴小区X-X-X号(60平方米)和X-X-X号(90平方米),尚未取得房产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予以准许。原被告之子焦某现已年满18周岁,原被告均不用再承担抚养义务;为保障焦某的生活,现暂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关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由原告分得存款x元、债权9540元,被告分得存款x元、洗衣机一台、价值x元江淮货车一辆、债权9540元。被告称曾借有外债,系夫妻共同债务,但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的家庭财产中,因洛龙区X乡龙兴小区X-X-X室、X-X-X室房产系拆迁安置房,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所有权不明,故本院不予判述,待房屋产权证办理后,双方如有争议可另案另诉。原告、被告均主张对方应当向自己进行精神赔偿,但均未提供证据佐证,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焦某离婚;

二、焦某暂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焦某不支付抚养费;

三、原被告的共同财产,由原告刘某分得存款x元(此存款户名为被告焦某,故由被告从银行取出并交给原告刘某)、债权9540元,被告焦某分得存款x元、洗衣机一台、价值x元江淮货车一辆、债权954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原告已预交,执行中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金双

人民陪审员郭书铭

人民陪审员尚飞

二0一0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焦某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