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董某甲等非法拘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甲,男,39岁。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乙,男,27岁。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丙,男,27岁。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10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董某甲以与被害人张太平有经济纠纷为由,伙同被告人董某乙、董某丙将被害人张太平挟持至龙门镇X村北,对其实施殴打,并逼迫被害人张太平写下一张九万元的欠条,至当晚20时左右才让其离开。2010年12月18日,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孟某陈述、报案材料、辨认照片及三告人的供述、欠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

二、被告人董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三、被告人董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审判员:韩智海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牛菲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拘禁 洛龙 甲等 董某 非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