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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某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湖南维群法律服务所(略)。一般代理。

被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有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2010年8月16日,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经结账,被告许某某尚欠原告王某某9062元未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原告遂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许某某欠原告王某某9062元属实,限被告许某某于2011年6月30日前偿还5000元,其余4062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还清。

二、如被告未按期还款,被告所欠的欠款从2011年1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息付给原告。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72元,被告许某某负担72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有德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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