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支某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0年10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某某,河南振商(略)事务所(略)。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支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晓慧出庭支某公诉,被告人支某某及辩护人蒋某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支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X路X路交叉口50米路东,持刀抢劫刘××、杨××,后跟至受害人住处附近,抢得现金20元后逃跑,在桂林路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被害人刘××、杨××陈述,证人刘××、于×证言,公安机关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补充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支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支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羁押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1日起至2014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说明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杨艳丽

审判员卢新言

审判员黄某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李浩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抢劫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3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