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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苏某甲与被执行人苏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苏某甲,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苏某乙,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苏某甲与被执行人苏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的(2010)莆民终字第53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某甲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苏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手提电脑一台,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该部电脑无法找寻,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莆民终字第536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陈建仙

执行员陈&x

执行员郑飞鹏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连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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