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男,1952年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天泽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公司监察审计法制处副处长。

上诉人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诉人许某某及被上诉人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某某与洛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洛某市自来水公司)在1995年4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书》(编号x)。2002年5月,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了《关于公司内部实行退出岗位休养制度的规定》。2002年8月26曰,许某某在《内部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登记表》上书写“本人自愿申请内退”,并签名按捺手印。8月28曰,许某某与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和《内部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协议书》。此后许某某在家休息,领取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发给的内退生活费。2004年后,许某某发现与自己同日签订《内部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协议书》的其他人有重新上班的情况,认为自己不符合国家关于内退的条件,是单位欺骗了自己才签订了《内部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协议书》,就多次找领导反映要求给予纠正并恢复劳动关系。2006年9月,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给许某某安排在公司生活服务部上班(按临时工对待)。2007年9月,许某某到洛阳市泓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泓源公司,系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独立法人公司)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许某某在泓源公司上班期间,泓源公司每月给发放工资1300-1600元不等,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给许某某照常发放内退工资。2008年10月20日,泓源公司宣布解除与许某某的劳动关系。后许某某申请劳动仲裁。2009年1月5日,洛阳市涧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许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仲裁时效的规定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09年1月13日,许某某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2002年5月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制定的《关于内部职工退出岗位休养制度的规定》符合当时国家支持规定,并无不当。2002年8月26日许某某在《内部职工退出岗位休养职工登记表》上书写“本人自愿申请内退”,并签名按捺手印。8月28日,许某某又与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书》和《内部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协议书》,成为了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单位的内退职工身份。几年来,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月向许某某支付内退生活费,期间双方未再签订协议变更上述协议。直到2008年底许某某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02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协议书》无效,并恢复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补发2007年年终全勤奖,明显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许某某主张的要求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2008年年终奖2700元、赔偿2007、2008年工会奖合计800元、赔偿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月奖820元、赔偿2007年7月至2007年9月高峰供水奖200元、要求补发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工资共计x.88元、要求补发2008年1月至2009年4月升级工资6400元、赔偿其它补贴费用500等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审理。因此,许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许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0元,由许某某承担。

许某某上诉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和未经仲裁不服;要求恢复本人2008年10月后的劳动关系,返岗上班,返还单位所欠本人(2007、2008、2009)三年的工资和各种奖金及补贴、福利总计x.11元。恢复劳动关系返岗是指2008年10月后的关系,并不是指2002年到2006年之间的劳动关系,所以并不存在超时效的问题,因在2007年元月就和水务集团领导董事长吴xx口头协议,从2007年9月恢复本人劳动关系返岗上班,后经集团领导分配到泓源公司上班,泓源公司领导已同意,于2007年9月20日到泓源报到一直到2008年10月20目,一年多中,各种待遇按正式工,并没与本人签新劳动合同。2008年1O月20日,由泓源副总口头宣布解除本人劳动关系,离岗。并没有给予书面通知。新劳动合同法规定所诉讼时效为一年,在泓源工作一年多,事实上是已经执行口头协议正式工待遇。而且执行了一年多所以即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本人要求被告返还所欠的(2007、2008、2009)三年的工资及各种奖金及福利补贴是经过仲裁机关仲裁的,是本人劳动所应得到的。三年总计现金x.88元。这全是本人的劳动所应该得到的。

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水务集团公司与许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一直存在,不存在恢复问题。本案劳动争议发生在2002年8月28日,即使从许某某子女安排就业的2003年11月算起,许某某在2008年年底申请劳动仲裁显然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关于许某某要求赔偿2008年年终奖等请求未经劳动争议仲裁,一审法院不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内退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须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并签订内退协议形成,许某某2002年8月28日与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和《内部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协议书》形成内退劳动关系后至今,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按协议向许某某支付内退生活费。本院根据许某某的陈述,认为其所主张的“恢复2008年后的劳动合同关系”,应是指从内退劳动关系变更为在职职工劳动关系,但许某某与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并未签订新的协议对内退劳动关系予以变更,虽然许某某在2007年9月至2008年10月间在泓源公司上班,但泓源公司系独立的企业法人,且期间洛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仍然向其发放内退生活费,故许某某认为“……口头协议,从2007年9月恢复本人劳动关系返岗上班,后经集团领导分配到泓源公司上班”的证据不足。许某某要求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其2008年年终奖、2007、2008年工会奖、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月奖、2007年7月至2007年9月高峰供水奖、补发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工资、补发2008年1月至2009年4月升级工资及其它补贴费用等请求,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处理,原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综上,许某某上诉理由证据不足,原审判决处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许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于磊

审判员吴健莉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陈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